合同约定,单位将三居室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老刘,房屋交付后,老刘须将原有的两居室交回,原购房款折抵三居室的购房款,老刘支付购房款差额。
合同签订后,老刘按约定支付了三居室购房款10余万元,因当时房屋尚未建成,老刘便一直住在原有的两居室内。2005年,单位名称由原来的A公司变更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
2006年房屋建成,可没想到因为领导多次更换,现任领导要求暂缓发放钥匙,老刘的房子便没了着落。老刘多次找到领导,对方总说研究后再决定。后来国企改制,B公司与C公司合并,成立了D公司,领导全换了,主体也变了。
2012年底,D公司要给老刘退购房款,老刘坚决不同意。
律师答疑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说,老刘与单位签订的《职工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合同义务。
老刘原所在单位为A公司,后名称变更为B公司。B公司不得因名称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但B公司又与C公司合并,成立了D公司。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最终应由D公司来履行与老刘签订的合同。
李松律师说,如果D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建议老刘先与D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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