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先生原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四个子女。1988年,单位分给刘老先生一套承租公房。1998年单位房改,因刘老先生钱不够,便由大儿子刘军出钱将房买下。
房子买下后,刘军一直与父母同住,且照顾父母的饮食起居。后刘军的母亲得了老年痴呆。刘老先生怕老两口去世后子女们为房子的事产生争议,便敦促刘军将房子过户。
2005年底,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约定购房款30万元,大儿子也将上述款项全部交给了父亲,用于母亲治疗。后刘军母亲病逝。为了安慰父亲,几个子女轮流将刘老先生接到家中居住。
2012年,其他几个兄弟姐妹突然打电话要房子,说父母将房子卖给刘军时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父亲与刘军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房产是遗产,母亲的份额应由他们继承。
刘军认为,房改购房款是自己出的,后来又花30万买下房子,钱在母亲生病住院时都已花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
该套房屋的取得是在刘老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刘老先生和老伴的共同财产。
刘军的母亲患老年痴呆,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刘老先生是刘军母亲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刘老先生处分其夫妇共有房产是为了给老伴治病,故其与刘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刘军母亲生前已将房屋出售给刘军,并已办完过户手续。
刘军母亲去世时其名下已无房产,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刘军母亲的遗产,该房屋应属于刘军的财产,其他兄弟姐妹无权向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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