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先生十年前经人介绍购买了老冯的位于东城区的某处房产,该房产属于央产房,当时老冯购买该房产时,合同上明确约定该房产满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郭老先生在购买时还不能上市,故郭老先生与老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待房产可以上市交易时老冯应该配合郭老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卖双方出于各自原因、反悔、变故,须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总价款28万元,签约时郭老先生支付25五万,剩余房款3万元过户时支付。签约后一周内,郭老先生就入住购置的房屋内至今。这些年郭老先生多次催促老冯配合办理房产上市交易及过户手续,但是老冯每次都是推脱,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
今年的6月一天,郭老先生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老冯起诉郭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郭老先生腾房,郭老先生有些不知所措。
拿着老冯的诉状等材料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彭建律师接待了郭老先生。彭建律师通过审阅郭老先生的诉讼材料,认为老冯的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双方合同中有“如买卖双方出于各自原因、反悔、变故,须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并不是对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约定,仅仅是对各自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双方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郭老先生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双方的合同并无法定的无效情形,老冯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郭老先生一家腾房。
彭建律师作为郭老先生的代理人,积极出庭应诉,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冯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