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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1-12 访问量:
  胡先生在三年前为了给孩子准备婚房,在北京的周边购买了一套住宅。2011年7月20日胡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胡先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贷款手续。依据合同的约定,房屋应该在2013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
  所有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胡先生还按照开发商的要求预付了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近1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胡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为儿子的婚事张罗起来,婚期定在了2014年的元旦。然而,随着交房时间的临近,房屋仍没有交付的迹象,到了交房的日子,工地还在施工,胡先生很着急,到了交房的日子收不了房,只能考虑改婚期。结果等到2013年11月底,房屋仍没有交付的迹象,还是在施工。多次找到开发商,告知回去等着吧,交房的时候自然会通知。胡先生是又气又恨,无奈之下与亲家商量房子不能如期交房怎么办?好在亲家好说话,婚期不改,婚礼如期进行,房子可以暂时租住。
  胡先生此后的日子就常到开发商那里跟进房屋的施工进展,结果在合同宽限期届满后,房屋仍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虽然开发商说可以交房,但是无论从验收文件上还是房屋的实际情况,都不符合房屋交付的条件。并且,开发商态度也比较恶劣,让胡先生无法接受。
  胡先生觉得买房是件大事,既然这么不顺利就想解除合同,不再购买该房屋,但又不知道是否有道理。胡先生带着疑问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李松律师接待了胡先生,通过详细审阅胡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等文件。李律师发现,在合同中虽然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约定比较小,但是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中,有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李律师建议先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解决不了再行起诉。但是开发商并不与胡先生进行谈判。李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实际勘察并到政府主管部门调取了房屋什么时间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发现涉案房屋在合同宽限期内并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据此,胡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胡先生具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判令解除胡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胡先生所支付的购房款、按揭贷款利息、预付的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契税款等,并赔偿胡先生的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胡先生的怒气通过诉讼得到了平息,受到的损失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提醒购房者,在从开发商处购房时注意房屋交付时间及交付条件的约定,并且对于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避免自己应有的权利受到侵害。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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