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非和刘浩系表兄弟。2004年双方口头约定,刘非以刘浩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处107号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此后,刘浩依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刘非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偿还贷款。刘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2006年7月刘浩取得房产证。2014年刘非将银行的按揭贷款还清,要求表弟刘浩履行承诺办理过户,但其不但不配合过户,反而要求刘非支付一半的房价款,并扬言要收回房屋。
刘非找到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首席律师李松。李律师查看材料分析指出,本案属于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行为。诉争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2004年,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前签订的,并且房产证登记在刘浩名下时间为2006年7月,距今已满5年,属可于市场中自由交易之物,则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另外,刘非亦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刘浩应履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
经李律师代理本案,找到双方亲戚证明了二人存在口头约定借名买房行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刘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