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系童某的外公,2006年童某通过拆迁取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童某已有其他住房,便与外公口头约定将该经济适用房以原价格转让给付某。待五年后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付某向童某实际支付了购房款30.余万元,并经装修后入住。
2011年7月下发房产证,房屋符合上市条件。2013年11月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并完成网签手续后,童某反悔,不配合付某办理后续过户事宜,童某认为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主张人民法院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予以撤销。
付某聘请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代理该案,李律师指出,本案中付某与童某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对借名买房行为的确认,遂以请求童某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代理付某起诉童某,法院最终支持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童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