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郑先生由于急用钱,通过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介公司”)将自己的昌平区某写字楼内的房屋以175万元出售给张先生,张先生并未如期支付首付款。由于郑先生急用此笔房款,找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并未如期付款,怎么办?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买方违约了,建议郑先生把房子再卖给别人。
2013年6月1日同一个中介公司再次给郑先生找到了买主韩女士,中介公司再次为郑先生提供居间服务,郑先生与韩女士在中介公司签署了一系列的房屋交易文件,郑先生以17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韩女士,约定韩女士需要在2013年6月5日支付首付款90万元。然而,韩女士付款晚了6天,但是并未超出合同的宽限期。此时,第一个买主张先生房款凑齐了,可以支付全部房款,郑先生又急用钱,中介又告知郑先生可以与张先生进行交易。郑先生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与张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韩女士知道此事后将郑先生诉到法院,要求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付房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9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郑先生一房二卖违约,支付韩女士违约金22万元。
郑先生觉得自己的违约金承担的有些不甘心,找到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的彭建律师进行咨询,彭律师认为中介公司存在严重的过错,并代理郑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中介公司承担60%的责任,郑先生承担40%的责任,通过诉讼,为郑先生挽回了损失13.2万元。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避免发生不必要违约时造成的重大损失。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