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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变“借名买房”,挽回客户巨额损失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1-28 访问量:
  刘一和刘三是兄弟关系,哥哥刘一系北京市某单位职工,2004年单位集资建房,当时刘一没有那么多钱,弟弟觉得不买太可惜了。刚好当时刘三马上要结婚了,便与哥哥刘一商量,由刘三出钱借用哥哥刘一的名义购买单位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刘一表示同意。
  其后,刘一与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刘三交付了全部首付款,并用刘一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由刘三按时还月供。2005年5月房屋交付,刘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2012年刘三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刘一告其腾房,拿到诉状后刘三觉得是自己付款买的房子,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便独自出庭应诉。可是,令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令刘三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房。
  刘三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这下刘三与妻子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怎么到最后成了债权债务了呢,现在房价这么贵,那点钱哪能买得起房啊!经人介绍,刘三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求助。
  李律师仔细研究了刘三提供的全部材料及判决书,认为刘三与刘一之间事实上是有口头借名买房约定的,但因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因此此种借名约定是无效的。李律师同时提示刘三,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赔偿比例。
  后刘三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一之间的口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要求刘一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等款项,并赔偿了部分房屋升值损失。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刘一与刘三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判决: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口头合同无效,刘一返还刘三购房款、装修费等二十余万元,刘一赔偿刘三房屋升值损失六十余万元。最终为刘三一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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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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