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取得后,家庭内部对三套两居室进行了分配,当时王先生一家三口与其哥哥一家三口居住在1008号房屋内,后因孩子上学的原因,王先生暂时搬到岳父母家中居住,哥哥说先借用他的卧室用用,王先生考虑到都是亲人便同意了。
可是,谁知道了2011年,哥哥突然对王先生说:“房屋承租人现在是我的了,我有权利不让你居住,谁也别想回来住!”“明明是拆迁安置的房子怎么自己一家三口就没权利住了呢?”王先生为此多次找到哥哥协商,但哥哥的态度很坚决,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求助。
李律师详细了解了当时拆迁安置的情况,认为王先生属于拆迁安置人口,理应对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后在李律师的建议下王先生向法院依法提起用益物权纠纷之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确认王先生对诉争的1008号房屋享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