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分拆迁安置房,不惜“假离婚”
现在只要一提起拆迁分房的事,刘女士就痛心不已。原来早在2000年底,刘女士夫妇房屋所在区域开始拆迁,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每户只能分一套一居室,如果夫妇二人离婚,则可以从一户变为两户,这样便可以多分一套一居室。
为了能够多分房子,刘女士与其丈夫王某便合计着办个“假离婚”,实际上还在一起生活居住,这样等儿子大了,住着也宽敞一些。夫妇二人说办就办,赶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前,二人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为是“假离婚”,所以刘女士当时留了一个心眼儿,谎称自己的那本结婚证丢失了,就没有将结婚证交回去。
两年后拆迁安置房下来了,因为一居室一家三口住着实在太不方便,其夫妇二人又费了很大周折,将两个小的一居室换成了一套大的两居室。当时本来是想把两居室直接写儿子名下的,可是因为儿子年幼,加上当时家庭条件并不富裕,购置这套大的两居室还要办理一部分按揭贷款,所以就没有直接写儿子的名字。
2003年初经过商议,夫妇二人决定先将房子写在丈夫王某名下,但是需要用刘女士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因为刘女士的丈夫是做生意的,没有公积金。这下结婚证就派上了用场,二人以夫妻名义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并顺利获得批贷。
此后,刘女士就按月支付月供,边工作边照顾孩子,平时丈夫王某在外做生意,一个月回来一两次。因为平时都比较忙,加上夫妇二人都认为自己去民政局是“假离婚”,所以都没将复婚的事放心上,就这样二人都把此事忘到了九霄云外。
“老公”突然变成别人的丈夫
2009年8月刘女士的公司因一个项目在广东,前期需要安排刘女士到广东出差一个月,当时儿子已经十几岁了,可以生活自理了,但是当时正值暑假,将他一个人留家里刘女士不放心。经过与王某沟通,刘女士将儿子小王送到丈夫王某那里,由王某照顾一个月,王某当时爽快的答应了。
因为平时生意比较忙,儿子过来刚好也多一个小帮手。小王到店里之后,发现店里有一个小女孩乐乐,天天在那里,小王闲来无聊便带着她玩儿。小女孩的妈妈在店里是负责收钱的,突然有一天爸爸从外边回来,小女孩看到后便冲上去叫“爸爸”,小王的爸爸当时抱起小女孩亲了一口。
小王顿时惊呆了,一下子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呆呆地站在那里。王某可能也忘了儿子小王在店里,当四目对视时,王某一脸的尴尬,王某知道此事瞒不过去了,便索性告诉了小王真相。王某将小王叫到一个包间里,向小王讲述了事情的原委,希望小王能谅解他。
原来小女孩的妈妈张某是2003年到王某店里打工,工作能力不错,不仅将生意打理的井井有条,对王某也照顾有加,不久二人便互生好感。2005年张某怀孕了,为了要一个名分,张某提出了结婚的要求,刚开始王某还比较犹豫,后来发现自己拆迁时已经离婚了,可以登记结婚,王某便与张某登记结婚了。
2006年王某的小女儿乐乐出生,因刘某与儿子常年很少来店里,所以对这一情况都不知晓。王某也从未向前妻 刘某提过自己结婚的事,每个月该回家时其总是照常回家,刘某也未发现任何异样,也从未怀疑过“老公”。
车祸从天而降,王某变成植物人
刘某出差回来,刚开始小王还没有把这件事告诉妈妈,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最终刘某还是知道了实情。刘某始终不相信自己的老公会做出背叛自己的行为,多次找到王某店里,当她看到乐乐时才不得不相信,现在王某早已变成了别人的丈夫。
当时刘某悲痛欲绝,但是为了自己年幼的儿子,她坚强地挺了过来。一年后,刘某渐渐从阴影中走了出来,她一次性偿还了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要求王某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小王名下,可是此事遭到了张某的极力反对。
王某自己也犹豫不决,两边都是自己的骨肉,在抽完一盒烟后,王某一个人开车出去了。那天正好下暴雨,几小时后刘女士接到交警队打来的电话,来电称:“王某出车祸了,正在医院进行抢救,请速到医院!”
扔下电话,刘某火速赶到了医院,张某也闻讯赶到,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命算是保住了,但是王某却成了植物人。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彻底击垮了刘某,张某得知王某成为植物人后,自己一个人悄悄地离开了医院,不知去向。
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刘某一直在医院里默默照顾王某,可是这样终究不是办法。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带着当初购房的资料及结婚证、离婚证慕名找到笔者,希望能为这场婚变做一个了结。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诉讼中法院对本案主持调解,鉴于王某现在住院需要支付巨额的医药费,刘某同意按照市场价将王某的产权份额买下,最终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诉争的两居室归刘某所有;
-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
- 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承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而引发的房产纠葛,现实生活中为了房子而办理所谓的“假离婚”的也不乏其人。本案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前,刘女士与其丈夫王某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双方彼此认为是“假离婚”,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李松律师认为,鉴于刘女士已经与王某离婚,二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是分别签订的,各自都分给了一套一居室,之后二人拿两个一居室换成一个大的两居室,实际上是一个共同购房的行为。虽然两居室最终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是实际出资由二人共同出资的,首付款是用二人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支付的,剩余房款系用刘女士的名义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而取得的。
在房屋交付之后,也一直由刘女士、王某及儿子小王共同居住,房屋贷款每个月由刘女士按时归还。因此,从本质上讲,刘女士与王某是共同购房的关系,两居室的房屋应该归刘女士和王某共有。不能仅仅以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便认定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但也不能因为当时刘女士是拿着结婚证去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就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当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解除,只能界定为共有财产。
李松律师需要指出,本案中王某无行为能力,诉讼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刘女士的前夫王某因车祸而成为植物人,在此情形下,如果刘女士要起诉确认房产份额,需要以王某为被告,但是因王某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一般情况下,配偶是法定代理人,结合本案的情况,张某应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
但据刘女士反映,张某在知道王某成为植物人之后,便带着孩子,拿了店里的钱就走了,具体去向不明,手机也已经关机了。如果一直无法联系到王某的妻子张某,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给王某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出庭应诉。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王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子女都尚未成年,如果无法找到张某,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刘女士已经与王某离婚,没有资格再继承遗产。因王某已经成为植物人,可能不久于人世。一旦王某去世,则遗产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鉴于刘女士已经与王某在拆迁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刘女士已经不再是王某的配偶,其没有资格再继承王某遗留下来的财产。
但是,刘女士的儿子小王仍旧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王某现在的妻子张某及女儿乐乐也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王某名下的房产是其与张某结婚之前取得的,应属于婚前财产,无须分出一半给张某。若王某离世,则该两居室中属于王某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来继承分割。
小王、张某及乐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王某没有留下遗嘱,则原则上三人各继承王某遗产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对于房产继承,如果各继承人对继承的份额没有异议,则需要各继承人同时到公证处做一份遗产继承公证即可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如果有任何一个继承人没有签字或者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则无法通过公证方式进行继承,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对于无法通知到的继承人,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待判决生效之后,继承人便可以拿着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再者,本案刘女士与王某已经离婚,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刘女士没有义务扶养照顾王某。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刘女士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故刘女士没有义务再对王某进行扶养照顾。
反倒是张某,其作为王某的合法妻子,其在王某成为植物人后应尽到扶养照顾的义务,如果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则王某的指定监护人可以依法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扶养费。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张某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则遗产分配时,可以考虑上述情况,给其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诉讼策略指引
结合本案的情况,诉争房屋实际上是刘女士与其前夫王某共同出资购买,虽然仅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是并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另外房屋购买后,银行贷款一直是由刘某偿还,其可以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房屋由其与王某共有。为了避免今后纠缠不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王某各自所享有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对于房产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银行按揭还款情况、置换前的房屋面积等因素而确定。
在此,李松律师需要特别提醒,现在很多读者为了获取北京市购房资质,不惜以离婚为代价。很多夫妻以为协议去办个离婚,房子归属一方名下,便可以有一个购房资质,殊不知其中也暗藏风险,实践当中,有很多“假离婚”都演变成了真的离婚。
其实,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正的离婚,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一旦有一天幸福的生活就被一套房子所葬送,届时可能很多人都会追悔莫及。本案中当初双方“假离婚”是为了拆迁时多分一点安置面积,但正是这个“假离婚”给刘女士日后的生活埋下了无尽的隐患,不仅房产权利无法得到保证,连继承的资格也失去了,真可谓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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