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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老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4-01 访问量:
  张一、张二的爷爷奶奶在北京市东城区有一个老的四合院,二位老人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去世。二老生前共有四个子女,经过协商一致每人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张一、张二的父亲张大力经过公证继承了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拿到了房产证。
  张大力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一、二儿子张二和小女儿张丽。小女儿在1998年时因车祸不幸身亡,留下一子张小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自小女儿去世之后,张大力的老伴便一病不起,2000年底张大力的老伴病重,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老伴去世后,张大力痛不欲生,孩子们怕老父亲想不开,专门从老家雇了一个保姆到京照顾老父亲的生活。
  就这样过了很多年,保姆将父亲照顾的也挺好,儿子们也各自忙各自的工作,2010年老父亲突然病重住院,经医院检查已经是肝癌晚期。为了很好地照顾老人,儿子们专门请了一位护工,并且在工作之余经常到医院陪伴老人。
  三个月后,老父亲不幸离世,子女们痛不欲生。可是,令家人都始料不及的是,父亲尚未过百日,张一、张二和张小明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保姆吴某将其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四合院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张一、张二和张小明顿时懵了,张小明尚在上学,突然收到传票一下子不知所措,全权委托两个舅舅来处理此事。张一、张二带着从法院领取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慕名找到笔者咨询。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吴某与张大力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无效。原告吴某主张《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中超出张大力有权处分的部分无效。最终,法院判决:
  一、北京市东城区某四合院产权中张大力所占四分之一份额的八分之五(即上述房屋产权的三十二分之五份额)归原告吴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此,李松律师需要指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本案中,张大力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的四分之一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张大力的老伴健在,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系张大力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
  结合本案,即四分之一产权中有一半为张大力所有,另外一半为张大力老伴所有,因张大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该一半财产(八分之一产权)应为张大力老伴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张大力与保姆吴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应该是无效的。吴某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主张全部四分之一的产权显然无法获得全部支持。原则上,对于超出张大力有权处分的部分,吴某是无权主张的。
  李松律师需要在此指出,张小明系张大力的小女儿张丽之子,本案其之所以被列为被告是基于我国《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小明的母亲张丽系1998年因车祸去世,其去世时张小明的姥姥、姥爷均健在,张小明姥姥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应依法由张小明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小明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再者,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 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如果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本案中吴某系通过第三方见证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且吴某已经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其可以依法相应的财产份额,但是该《遗赠扶养协议》中张大力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吴某的诉求最终只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诉讼策略指引
  结合本案的情况,鉴于对方已经起诉至法院,若不出庭应诉,则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虽然吴某手中有一份经过第三方见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在该份《遗赠扶养协议》中张大力处分了应属于其老伴的财产份额,已经侵害了其老伴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松律师建议张一、张二及张小明等人积极应诉,主张《遗赠扶养协议》侵害了其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大限度保留其三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在此,李松律师需要提醒,如果保姆吴某并未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的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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