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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单位分的房怎么分?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3-21 访问量:
  王立和张娜均系某国有单位工作人员,1990年双方经同事介绍喜结连理。1991年女儿小玲出生,单位分给王立一套503号两居室,由王立夫妇每月向单位缴纳租金,公房承租人登记在王立名下。
  2005年二人所在单位集资建房,因王立的职务级别较高,可以购买一套90平米的大两居,夫妇二人选中了2103号房屋,在折抵二人工龄后,又缴纳了30余万购房款。2007年初房屋交付,王立夫妇将2103号房屋装修并入住,2008年单位下发房产证,产权人登记在王立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原本住上新房生活是越来越好了,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感情越来越淡了,加上张娜进入更年期脾气比较暴躁,让王立无法忍受。自2011年起两人便一直分居,王立住在承租503号房内,张娜带着孩子住在2103号大两居。2013年女儿大学毕业到美国留学,王立觉得孩子大了,也该与张娜做个了断,小玲走后王立便提出了离婚,不料双方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巨大分歧。
  律师分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王立名下的503号房屋及2103号房屋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租及购房款等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套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503号房屋为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产权归单位所有,故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此类房屋只能分割使用权,无法分割产权。在房屋分归一方使用的情况下,通常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涉案的2103号房屋为产权房,在离婚过程中可以直接分割产权份额,但如果涉及到折价补偿则应首先考虑房屋能否上市交易。本案王立夫妇所在单位为国企,房屋性质属于央产房,依据央产房的相关管理办法,有的央产房是永远不能上市交易的,比如涉密单位;有的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有的单位则对上市交易无限制。
  通常情况下,对于永远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是无法按照市场价进行作价评估的,那么在折价补偿时,补偿是非常有限的;对于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比如有的单位限制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则原则上是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做法并不统一,也不排除暂时无法评估的可能性。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离婚涉及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情况。对此,李律师认为,上述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一般国家对此类房屋设置有五年的上市交易限制,如果涉案房屋缴纳契税或者取得房产证未满五年,一般无法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经济条件、子女照顾、房屋能否上市交易等因素。鉴于此,李松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暂时无法上市交易的房屋,建议先确认产权份额,拿到共有权证,待日后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时再转让房产份额或者要求折价补偿。
  同时,李律师指出,对于暂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可以约定归属,但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权属尚未明确的房屋,通常建议待取得房产证之后再进行分割。对于此种情况,建议离婚当事人可考虑先解除婚姻关系,待房屋权属明确之后再提起财产分割之诉。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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