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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2-01 访问量:
  1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修订稿中有几大新的举措,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指出,此次修订稿亮点很突出。首先,修订稿增加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备案要求,今后购房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举措打破了原来开发商对办证的垄断及限制,过去对于新建商品房都需要通过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指定的代办公司来办理房产证,为此购房人需要缴纳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代办费用;再者,开发商办证往往是分批集中统一办理,购房人少则要等上一年,多则要等上几年的时间,往往浪费了购房人大量的宝贵时间。
  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如果购房人要将房屋进行交易,则无法顺利完成过户,对于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因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往往这边商品房无法交易完成则占用购房人的购房指标,很有可能对下一步购房造成诸多障碍。
  李律师认为,如果修订稿能正式施行,则购房人完全省去了以上烦恼,其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办理房产证,而无需受制于开发商或者代办公司。这一举措不仅为购房人自行办证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购房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使购房者更加能感受到公平与便利。
  其次,修订稿中另一个亮点,即今后赠与房屋不再需要公证。对此,李律师认为,这也是一项极大的便民措施。一般情况下,涉及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按照以前的规定,赠与必须要先办理公证,往往公证处会根据赠与房屋价值的多少收费一定比例的公证费用,这样不仅增加了办理房屋赠与的成本,同时,也使得赠与双方不得不到公证处去一趟,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显然是雪上加霜。今后如果修订稿实施,则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直接到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李松律师同时指出,如果赠与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则仍旧需要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因为在此情况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法核实是否为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必须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前往登记部门与受赠人一同办理过户手续。
  再次,本次修订稿中还取消了预售商品住宅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及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李律师认为,上述举措均为老百姓办证提供了极大便利,值得肯定。目前,上述修订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待着上述措施能够早日实行,为老百姓带来真真切切的实惠。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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