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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继承房产,最终未获支持,原因何在?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1-20 访问量:
  张老先生是国家某部委的退休干部,早年国家部委分给其夫妻二人一套承租的公有住房,1995年张老先生的老伴因病去世。1998年赶上国家房改,张老先生用其和已故老伴的工龄以成本价购买了该套公房,购房款共计花费3万元,房产证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
  张老先生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张亚和张丽,还有一个小儿子张军,老人打一开始就对儿子张军特别的疼爱。早年,张亚和张丽就出国留学,其中一人还加入了外国国籍,小儿子张军一直在国内工作,张老先生晚年生活大多由张军一家来照料,张亚和张丽有空的时候也会回国探望老人。
  2005年张老先生生病,身体状况不佳,为了尽早安排后事,也为了避免今后子女之间因遗产产生纠纷,考虑到在购买房屋时张军曾出资2万元,张老先生便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这套房产在其去世后归张军个人所有。
  2011年老父亲去世,在料理完后事后,张军一家便搬进了老父亲留下的大房子里居住,并拿出了公证遗嘱,请两个姐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两个姐姐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并拒绝到公证处签字。
  “房子里有母亲的份额,父亲做的公证遗嘱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大姐张亚说到,“咱爸享受副部级的待遇分的房,归你一个人所有,显然对我们不公平。” 张丽也指责张军。张军认为房子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且当时的购房款他出了2万元,公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故不同意两个姐姐的看法。
  2011年底张军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张亚和张丽将张军告上法庭,认为购买的公房使用了母亲的工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应为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亲名下的房屋及存款九万元。
  法院判决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张老先生名下的存款九万元归张军所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军各给付张亚、张丽三万元;
  二、驳回张亚、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剖析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问题,此前在多篇文章中已经进行了阐述。结合本案的情况,如果仅凭张亚、张丽的陈述,很多读者可能误以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张老先生立遗嘱已经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对此,李松律师并不这么认为。首先,本案张老先生在购房时的确是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但是依据最高院复函的相关规定,工龄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不能仅凭使用了工龄这一点来断定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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