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杨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沈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对彼此都很认可,便于2003年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杨女士随即将户口迁入了婆家。
杨女士与沈先生结婚后,一直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公婆建造的房屋内。由于杨女士勤劳肯干,一直很受公婆的喜爱,一家人相处的很融洽。2004年5月,杨女士生下女儿沈倩,一家人对小倩倩也疼爱有加。
随着倩倩的长大,杨女士的公婆提出想让杨女士再给他们生一个孙子,杨女士也欣然接受。2007年10月,杨女士又生下了二女儿沈璐。杨女士的公婆虽然很失望,但仍很疼爱小孙女。在沈璐三岁的时候,杨女士的公婆又一次提出想让杨女士再生育一子。此时,杨女士觉得已经有了两个女儿,不想再生育了。杨女士一提出自己的想法,婆婆顿时变了脸。此后,杨女士与婆婆经常因此事发生争议,婆婆一气之下将杨女士赶回了娘家。
杨女士自己觉得也很委屈,就一直居住在娘家。直到2013年10月,杨女士去找沈先生商议离婚时,才发现婆家在2013年2月已经被拆迁。经向拆迁办询问,按照拆迁政策,杨女士也是被拆迁安置人员。但婆家却未将拆迁事项告知自己。杨女士非常气愤,几经打听找到婆家。杨女士的婆婆不仅说拆迁所得的房屋与杨女士无关,还要求杨女士赶快与沈先生办理离婚手续,与沈家断绝来往。
杨女士又气愤又委屈,但又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希望李律师能够帮助其维护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完杨女士的叙述,并询问了杨女士的诉求之后指出:杨女士对其婆家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根据杨女士婆家当地的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员为拆迁时户籍在被拆迁房屋处的人员。杨女士自结婚后就将户口迁至了婆家,至今未迁出。因此根据拆迁政策,杨女士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员。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员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松律师做出以下具体分析:
一:根据杨女士婆家拆迁时的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员可以享有3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杨女士婆家所得到的140平方米的3居室包括杨女士的优购面积在内,虽然杨女士未支付相关款项,但由于拆迁补偿中关于安置人口的补偿例如搬家奖励、过渡期补助等应当有杨女士的份额。杨女士婆家也是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安置房屋,所以有一部分购房款使用的是属于杨女士的拆迁补偿款。
基于上述事实,杨女士可以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将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要回。
同时,李松律师还指出,因为杨女士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杨女士的拆迁利益的具体数额并不确定,能否足额支付购房款还是未知,且杨女士一直在娘家居住,并不知道拆迁的相关事宜,因此并未作出愿意购买安置房的意思表示,如果杨女士主张占有安置房屋的部分产权,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先提离婚诉讼,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由于杨女士与沈先生均认可离婚,杨女士可以先与沈先生离婚,对于没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杨女士与沈先生离婚后,不再具有与沈先生一家共同生活的基础,可以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拆迁利益、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等,以及主张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李松律师指出,杨女士属于拆迁安置人员,按照安置人口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有杨女士的份额。而且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杨女士作为拆迁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杨女士的诉求一般会被支持。
最终,杨女士选择第二个方案。
在分家析产诉讼中,由于杨女士与沈先生已经离婚,沈先生一家担心杨女士被确认享有居住权后会扰乱自己的生活,杨女士则担心居住权无法实现。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杨女士放弃对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由沈先生一家返还属于杨女士的拆迁利益,并对杨女士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杨女士与婆家的纷争终于落下了帷幕。
律师提醒:
在一家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财产的权属往往很不明确,一旦产生家庭矛盾或者遇到拆迁补偿时,就会产生财产纠纷,不仅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导致家人反目成仇。李松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家庭成员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将财产权属明确化,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或者产生争议时因无法证明权属导致权益受损。我们不仅要维护财产权益,更要保护亲情。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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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与沈先生结婚后,一直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公婆建造的房屋内。由于杨女士勤劳肯干,一直很受公婆的喜爱,一家人相处的很融洽。2004年5月,杨女士生下女儿沈倩,一家人对小倩倩也疼爱有加。
随着倩倩的长大,杨女士的公婆提出想让杨女士再给他们生一个孙子,杨女士也欣然接受。2007年10月,杨女士又生下了二女儿沈璐。杨女士的公婆虽然很失望,但仍很疼爱小孙女。在沈璐三岁的时候,杨女士的公婆又一次提出想让杨女士再生育一子。此时,杨女士觉得已经有了两个女儿,不想再生育了。杨女士一提出自己的想法,婆婆顿时变了脸。此后,杨女士与婆婆经常因此事发生争议,婆婆一气之下将杨女士赶回了娘家。
杨女士自己觉得也很委屈,就一直居住在娘家。直到2013年10月,杨女士去找沈先生商议离婚时,才发现婆家在2013年2月已经被拆迁。经向拆迁办询问,按照拆迁政策,杨女士也是被拆迁安置人员。但婆家却未将拆迁事项告知自己。杨女士非常气愤,几经打听找到婆家。杨女士的婆婆不仅说拆迁所得的房屋与杨女士无关,还要求杨女士赶快与沈先生办理离婚手续,与沈家断绝来往。
杨女士又气愤又委屈,但又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希望李律师能够帮助其维护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完杨女士的叙述,并询问了杨女士的诉求之后指出:杨女士对其婆家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根据杨女士婆家当地的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员为拆迁时户籍在被拆迁房屋处的人员。杨女士自结婚后就将户口迁至了婆家,至今未迁出。因此根据拆迁政策,杨女士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员。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员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松律师做出以下具体分析:
一:根据杨女士婆家拆迁时的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员可以享有3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杨女士婆家所得到的140平方米的3居室包括杨女士的优购面积在内,虽然杨女士未支付相关款项,但由于拆迁补偿中关于安置人口的补偿例如搬家奖励、过渡期补助等应当有杨女士的份额。杨女士婆家也是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安置房屋,所以有一部分购房款使用的是属于杨女士的拆迁补偿款。
基于上述事实,杨女士可以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将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要回。
同时,李松律师还指出,因为杨女士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杨女士的拆迁利益的具体数额并不确定,能否足额支付购房款还是未知,且杨女士一直在娘家居住,并不知道拆迁的相关事宜,因此并未作出愿意购买安置房的意思表示,如果杨女士主张占有安置房屋的部分产权,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先提离婚诉讼,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由于杨女士与沈先生均认可离婚,杨女士可以先与沈先生离婚,对于没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杨女士与沈先生离婚后,不再具有与沈先生一家共同生活的基础,可以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拆迁利益、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等,以及主张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李松律师指出,杨女士属于拆迁安置人员,按照安置人口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当有杨女士的份额。而且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杨女士作为拆迁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杨女士的诉求一般会被支持。
最终,杨女士选择第二个方案。
在分家析产诉讼中,由于杨女士与沈先生已经离婚,沈先生一家担心杨女士被确认享有居住权后会扰乱自己的生活,杨女士则担心居住权无法实现。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杨女士放弃对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由沈先生一家返还属于杨女士的拆迁利益,并对杨女士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杨女士与婆家的纷争终于落下了帷幕。
律师提醒:
在一家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财产的权属往往很不明确,一旦产生家庭矛盾或者遇到拆迁补偿时,就会产生财产纠纷,不仅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导致家人反目成仇。李松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家庭成员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将财产权属明确化,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或者产生争议时因无法证明权属导致权益受损。我们不仅要维护财产权益,更要保护亲情。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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