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因公房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早年的公房大多是父母单位分的,有的由房管所管理,属于直管公房;有的归单位管理,属于自管公房。
公房承租人仅对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公房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依据北京市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公房拆迁时产权人需放弃拆迁利益,给承租人进行补偿,因北京市公房拆迁动辄几百上千万的补偿,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往往成为亲人争议的焦点。为此,本报特邀请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对公房拆迁问题进行深度评析。
李律师指出,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子女是否有份的问题,主要是看承租人是否已经变更,再者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变更,这两个因素对拆迁利益的归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结合多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李律师列举了如下几种情况:
1、父母健在,遇上公房拆迁。
原承租人健在的情况下,公房由父母承租,属于父母的财产,如遇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属于父母财产的变形,性质上仍属于父母所有,父母对于其名下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对于户籍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原则上其可以主张对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再者,基于户口而取得的补偿款也有其一份。
2、父母生前已将承租人变更至某子女名下。
实际生活中,公房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房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至某一子女名下。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进行变更承租人,那么公房就成为变更后子女的财产,日后遇到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为承租人的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
3、父母去世后,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对于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变更承租人设定了明确的条件:一是要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二是要求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三是无其他住房,四是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如果子女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父母去世后,擅自变更承租人,那么很有可能最终被认定变更承租人无效。
李律师指出,如果擅自变更承租人的子女已经领取拆迁利益,那么在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或其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其所领取的拆迁利益,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各子女平分。对于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拆迁利益中基于户口所得利益部分,应归户籍人口所有,不应列为老人的遗产。
4、父母去世后,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
若在原承租人去世之后,子女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变更,该种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便应受法律保护。一旦遇上拆迁,所得拆迁利益应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其他子女不能再进行主张,但是承租人自愿将拆迁利益分配给其他兄弟姐妹的,不在此限。
5、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有书面协议约定。
如果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利益有明确的约定,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李律师指出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协议对于子女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拆迁之后,某一子女独占拆迁利益,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去履行,则其他兄弟姐妹可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持书面协议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分家析产。
李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受中国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很多家庭重男轻女,认为父母的房子拆迁就没女儿的事,实际上这种想法和认识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所谓“儿子就应多分,女儿就应不分”的问题。
因此,李松律师建议广大读者在遇到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时,要先看承租人是否已经变更,如果已经变更,应及时向专业人士求助,以便确定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评估拆迁利益的归属。再者,要看自己的户口是否在公房内,如果户口在承租公房内,一般可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可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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