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小王与小张筹备结婚事宜,但苦于没有婚房。恰在此时,大兴区某村委托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出租户型不错的房子。仔细一问,这些房子都是大兴区某村自行建设的,所以没有产权,出售的是使用权。但为了让购买者放心,开发公司拿出了《出租合同》,合同规定,该房屋的租赁期限暂时为70年,在合同到期后,租赁期限自动顺延,并且租金是一次支付。
这种情况无疑是以租代售,但急于婚房的小王和小张也未充分考虑,便将自己的大名签字了出租合同上。那么,该出租合同是否有效呢?
首先,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如果上述房屋系村民经过审批在自己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那么是允许出租的。如果该小产权房为私自建设,并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那么该小产权房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应属于违建建筑。由于标的物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那么以此签订的出租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
另外,如果该小产权房为合法建筑,那么需要考证一下双方的租期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小王的合同即使有效,也是有瑕疵的。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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