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早在1989年,就从赵先生手里给父母在城中心购置了三间小平房,当时只花了一万二千元。但是这桩交易留了个“尾巴”,协议签订当日,王先生支付了1万元房款,当时双方约定剩余2000元待过户后,拿到房产证当日再支付。
之 后,王先生多次催促赵先生去过户。但他没想到房管局竟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原来,该院的6间房是赵先生和李先生共同购买的,共有一个房产证,不过双方有协 议,北屋3间归赵先生所有,南屋3间归李先生所有。后来李先生未经批准,对南屋进行翻建,加盖了一层。房管局要求必须是在李先生拆除违建后方可办理过户手 续。
一晃23年过去了,北京的房价早已今非昔比,二老也都已年过九旬。但是数月前,王先生却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卖方赵先生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收回三间平房。
王先生考虑到此事是对方反悔,加上现在父母年事已高,离不开人照顾,住在胡同的平房里上厕所不便,于是同意解除合同。但他向赵先生提出,要求赔偿重新购置房屋的费用、装修费、翻建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这三间平房现在的市值有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但是仅判决出卖人返还当初的1万元购房款,并加倍支付利息。
申诉获准再审 中止执行判决
王先生拿着一审判决,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松寻求帮助并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律师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据理力争,但是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主张赵先生赔偿其重新购房损失及合理补偿一节,因王先生购房时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购房后亦未采取合法措施减少自己的损失,且其一直居住涉诉房屋,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得知二审判决后,王先生犹如当头一棒。李松律师也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将全部责任推到买方身上,这是显失公平的。他建议王先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抱着最后的一线希望,王先生同意向市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先是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调解,但因卖方先后拿到两个胜诉判决,态度很强硬,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给王先生任何补偿。在调解无果后,市高院申诉审查庭正式立案,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
经过漫长的等待后,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经过合议庭审查,作出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子有了转机,拿到再审裁定书的王先生不禁欣喜万分。
剖析
买方已审查 卖方有过错
李松律师说,王先生在购房之初已查看了出卖人赵先生的房产证等相关情况,王先生已经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至于房屋由于案外人的违法翻建而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已经超过了买受人的审查范围。
再者,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的义务,在买方支付完购房款后,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即便是由于案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也不能免除卖方的过户义务。
依 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案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将给买受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守约方,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房升值损失 可评估确定
王 先生购买赵先生的房屋已经长达20余年,现在解除合同,最大的损失莫过于房屋升值的损失。当初购房只花了1万余元,现在房屋价值则已经翻了上百倍。李松律 师认为,如果解除合同而没有任何赔偿,对于王先生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不仅会使双方的利益明显失衡,同时也会严重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鉴于此,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便明确房屋升值损失的具体数额。一般情况下,高院会通过摇号来确定评估机构。法院也会参照评估报告来判定当事人的损失,进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今日我坐堂
盛峰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
李松房产律师团队由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松于2008年创立,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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