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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卖方能否单方解除卖房合同?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冯女士看好了一套房子,就等卖方拿下房产证后过户了,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一等就是近两年,自己一家人只好花钱在外租房住。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由于这期间房价飞涨,房主后悔不想再卖了,只同意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难道房主轻松说一句‘解除合同’的话,我就白白等待了近两年而错过了买房的好时机吗?”

 



《北京晚报》:卖方能否单方解除卖房合同?
 


    5万定金签订购房合同
    2006年8月初,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冯女士看好了一套二手房,准备以后全家搬迁新居。经过与房主赵先生多次沟通,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房产成交价为120万元,冯女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赵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因赵先生当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双方约定在赵先生拿到房产证的三日内,冯女士向赵先生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卖方想取消合同宁愿双倍返还定金
    令冯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赵先生的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可是冯女士既然已经向赵先生支付了五万元的定金,此时也不能轻易毁约,于是她只好苦苦等待赵先生的消息,而这一等就是近两年的时间。
    直到2008年,冯女士听说赵先生的房产证办下来了,于是满心喜悦地去找赵先生,要求他按合同的规定交房和过户,却遭到了赵先生的拒绝。
    原来,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房价上涨了近50%。赵先生觉得这时候再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冯女士,实在是太不划算了。因此,赵先生说,当初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他并没有经过其妻的同意,现在他妻子就是不同意卖房子,所以他不能再将房子卖给冯女士了。不过赵先生考虑到,毕竟是自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所以提出可以双倍返还定金给冯女士,以此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错过最佳购房时机买方坚持履行购房合同
    听完赵先生的话,冯女士非常气愤。“自从签了合同后,我就没有再看其他的房子,我们一家四口至今都在外面租房子住。等了近两年的时间了,好不容易才盼到他的房产证办下来了,他也应该交房,配合我们过户了,可是如今他却要解除合同。他延误了我们购房的最佳时机,就算是双倍返还定金,也根本无法弥补我们这两年来的损失。”


    买卖双方争执不下无产权证究竟能否卖房
    冯女士不同意赵先生的提议,一定要赵先生按照双方所签买卖合同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而赵先生坚决不同意将房子卖给冯女士,认为此时再以当初的价格买卖房屋是不合理的。
赵先生请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在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时,赵先生并没有取得房产证,因此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城市房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冯女士一直没有等到她所期待的结果。她觉得自己很占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又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办,也不清楚赵先生究竟有没有权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案的核心是在双方办理过户之前,卖方赵先生有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与冯女士签订的合同。
    在本案中,冯女士、赵先生和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属于三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三方均具有缔约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三方当事人都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了,这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赵先生、冯女士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三方都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的约定。
    赵先生的代理律师曾提出,由于三方是在赵先生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违反了《城市房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所以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对此,
李松律师认为,上述观点明显是将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进行了混淆。赵先生在签订该合同时确实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是这并不能直接导致该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的无效。《城市房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不得转让”应当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绝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赵先生在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并协助冯女士办理房产证的合同义务。
    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法律框架下的契约自由已经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李律师建议,冯女士可以到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赵先生协助办理房产证,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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