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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解除比终止要多给补偿金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付燕从2000年3月份进入一家建筑公司做检验员。2001年,公司对外欠下众多债务,出于各方面考虑,股东于2001年11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付燕也转到了新公司的实验室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付燕和新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月1日终止。

    然而在合同到期后,新公司并没有和付燕终止劳动合同,付燕在新公司又上了8天班。直到1月8日,新公司向付燕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让付燕以后不用再上班了。这令付燕措手不及。“我在公司工作了近9年,再过1年就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现在公司却要和我终止劳动关系。”付燕非常气愤地找到新公司的领导理论。

    新公司领导很强硬地说:“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权和你不再续聘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只需要给你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双方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付燕试着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公司不同意:“你工作不满10年,公司无需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付燕无奈之下找到本报值班律师咨询求助。“公司和我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难道我离开公司,只能拿到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吗?(文中人物为化名)

    解除劳动关系应多付补偿金

    该公司并不是与付燕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与付燕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付燕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到期,而合同到期后付燕并未离开公司,而是继续留在公司上班,8天后公司才通知付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这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实际又存在了8天的用工关系。事实上新公司与付燕是续订了原劳动合同,再提出与她终止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付燕解除劳动关系。

    而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关系,在给付补偿金的计算时间上是有区别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上,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需要给付燕9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的给付则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开始计算,付燕只能拿到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非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李松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付燕的工作年限应从2000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应从2000年开始。

    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不过,本案中付燕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已满9年,工作中没有出现任何失误,合同到期时公司就不能与她终止劳动关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均可以无条件地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以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有权与付燕终止劳动关系的。但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迟延通知,每迟延一天则应给付劳动者一天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赔偿给劳动者。

    作者:李松房地产律师

   (来源:北京晚报,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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