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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房被骗悲惨老人哪安身?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吴老先生所在地区危改工程启动了,他要求分得一套三居室,而房产开发商只同意给一套一居室。吴老先生与房产开发商就拆迁问题先后谈话11 次, 但是双方针对安置条件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吴老先生的老伴突发急症,在医院抢救,吴老先生一直陪伴老伴, 根本没精力去办理拆迁安置的事情。于是在老伴住院期间,他只能委托三儿子小吴全权处理拆迁事宜。然而,吴老先生万万没有料到:自己的亲生儿子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竟会做出见利忘义之事!
 
    由于吴老先生向儿子小吴出具了委托书,所以小吴就有了和房产开发商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也就有了从中获利的可能。小吴在房产开发商某些工作人员的撮合下,将吴老先生的拆迁安置购房资格,私下里以60 万元转让给了李女士。李女士等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假冒吴老先生儿媳妇的身份,从开发商处购得一套三居室住房。
   
    吴老先生的老伴因病治疗无效不幸去世。在悲恸欲绝中,吴老先生又了解到自己的房子安置给了别人,自己未得到任何的拆迁安置, 这让他万念俱灰。“我失去了相伴一生的老伴,现在又有可能无家可归啊!”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在拆迁安置问题上,法院不会保护违法者的任何不当利益。
 
    本案中,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安置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是在危改区长期居住的居民,且有本市正式户口。李女士不具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其骗购本应安置给吴老先生的住房的行为,对吴老先生构成侵权,也破坏了政府危改工作秩序。
 
    代理行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吴老先生曾给儿子小吴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全权处理拆迁事宜,并代为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李松律师认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得出现违法事由,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也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形,将会导致代理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小吴代理吴老先生同意李女士作为购房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危改工作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该代理行为无效。
 
    60万元转让费属“不当得利”
    对于本案中李女士给付小吴的60万元转让费,李松律师认为“其性质为不当得利”。在本案中,小吴作为吴老先生的代理人,没有权利收取该转让费,且国家也不允许通过买卖的方式来转让拆迁安置权利。小吴应将60万元转让费返还给李女士。
 
   可通过诉讼和行政途径解决
   李松律师建议,吴老先生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以李女士、开发商、儿子小吴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确认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无效;二是针对李女士等人拆迁违法行为,吴老先生可向房管局投诉,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如果吴老先生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先取得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该合同一般在拆迁所在地房管局有备案,吴老先生可委托律师调取。既然李女士是以吴老先生儿媳的身份骗取了拆迁安置,想必开发商会有相关部门开具的李女士是吴老先生儿媳的假证明信。该证明信极有可能是伪造的,吴老先生可申请由法院到开发商处调取该证据。
 
    另诉恶意串通者索要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据此,小吴和李女士的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吴老先生的拆迁安置权利,吴老先生可针对小吴和李女士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松律师提醒拆迁安置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及时过问拆迁合同的签订情况,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旦查实绝不姑息,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李松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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