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涛毕业后就进入某知名企业,目前年薪已接近15万元,他也以此为荣,并憧憬着更加美好的前景。然而,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击碎了他的美梦,公司以“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为名,向王小涛发出了裁员通知书,令王小涛完全措手不及。
据了解,王小涛是北京某知名企业的行政专员,在公司已经工作将近4年,目前年薪达到近15万元不说,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非常好,王小涛也因此跻身于北京白领阶层。但是从2008年开始,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到2009年初情况愈加严重,一些中国企业也不能独善其身。就在近日,王小涛突然收到了公司人事部发来的裁员通知书。单位以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为由,要和王小涛解除劳动合同。
收到裁员通知书后,王小涛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他想:“我毕业后就来到了这家公司,其间完全没有尝试过其他性质的工作,单位现在解聘自己,这不是断我的生路吗?”王小涛曾经多次找到公司的领导,好说歹说想让领导收回裁掉自己的决定,可是最终仍然无法挽回自己离开单位的命运。
看来软的不行,王小涛于是把心一横,态度变得强硬起来。王小涛警告公司的人事主管,表示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他没料到,人事主管竟然理直气壮地答复道:“王小涛啊,即使你去劳动仲裁也没有用,用人单位因金融危机裁员本来就是合理合法的。”
“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单位就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裁员吗?这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难道单位就一点责任都不承担吗?那么我们劳动者的权益又应该如何保障呢?”王小涛百思不得其解,他希望本报值班律师能够拨开他心中一连串的疑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不按法定程序 裁员属违法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今年3月份以来,一些企业开始以大量裁员来减轻企业支出负担,有的知名外企裁员数千人。因金融危机担心自己被裁掉,时下已成为了众多劳动者热议的话题。
无论是适用多年的《劳动法》,还是2008年1月1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都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果仅仅是利润下滑,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的困难,用人单位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裁员。但是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了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该借口进行裁员。
作为被裁减的员工一定要了解清楚用人单位是否确实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严重困难,而一般性的业绩下滑并不必然导致此结果。
而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存在着很大的诉讼风险,一旦职工针对此问题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往往会拿出一些对外打的欠条、第三人发给本单位的催款函,甚至是一些法院判决败诉的法律文书来证明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但在实际中这些证明一般不会被法院或者是仲裁委采信,因为证明不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严重困难。如果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确实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裁员的话,可以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最能说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了真正的亏损,能否达到“严重”这一程度。
企业裁员须经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如果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裁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着严格的约束和限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则用人单位裁员违法。
哪些人什么时候都不能裁
用人单位除了具备裁员的条件外,还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即“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所以,王小涛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其所在单位是不能将王小涛裁掉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员工具备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也不能进行裁员。
律师支招
如果企业的裁员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则该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对于员工来说,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做出的裁员决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员工同意离开用人单位,但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
(来源:北京晚报,作者:李松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