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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律师为被告设下两难陷阱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年赢利700万”广告诱人
  一次偶然的机会,医药代理商刘明在网上看到39健康网站诱人的招商信息,随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该网站对外宣称:“39健康网资金实力雄厚,由美国风险投资IDG投资,目前正在上市运作阶段,现诚招地方分站的代理商。地方分站代理商通过为医药类公司发布广告、收取会员费用,每年的盈利额可达700万元,该网站上市后,地方分站的代理商都将成为该网站的原始股东。”
  于是,刘明与39健康网的招商人、北京39康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9公司)取得了联系。39公司的业务员在电话中又对刘明进行了一番渲染。刘明在听完对方的宣传后,不远千里从江苏赶到了北京,经过磋商,他当即与39公司签订了39健康网江苏版地方分站代理合同,给付了30万元的代理费。刘明还将好友王伟介绍过来,王伟也向39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代理费,两人共同经营地方分站。刘明为此专门注册了网络科技公司,租了办公场所,准备轰轰烈烈地大干一场。
 
  半个月也没一个客户咨询
  然而,网络公司开张不到半个月,刘明就发现不太对劲,其经营的39健康网江苏分站,并不像39公司宣传的那样分站一上线就有数十万的流量,而是很少有人浏览,半个月下来竟无一个客户前来咨询,更谈不上收取广告费了。刘明急忙与其他代理商进行沟通,才发现自己上了当,其他代理商也遭遇了同样的难题。39健康网所有地方分站的流量都很低,所有地方代理商都无法正常经营。
  大家很气愤地去找39公司算账,39公司却不认账,认为这是商业风险。无奈,大家只得去公安局报案。可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认为这是一个合同纠纷,告知报案的代理商到法院起诉。
 
  虚假广告竟被技术屏蔽
  经过一番波折,17家代理商下定决心要与39公司打一场官司。大家慕名找到了擅长合同法的李松律师,希望李律师能够帮他们打赢这场官司。李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发现,此案虽然是一个合同纠纷,但由于39公司前期起草的合同非常严谨,从合同中看不出39公司存在任何的欺诈或者是违约行为,单从合同的条款进行诉讼,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17位代理商之所以愿意与39公司订立合同,是由于前期受到39公司的虚假宣传所致,李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应当从39公司的“欺诈”入手。
  据这些代理商介绍,39公司前期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很多虚假宣传广告,大家就是因为看了这些虚假广告后,才与39公司签订了地方分站代理合同。李律师认为,这些虚假宣传的广告是说明39公司欺诈的最好证据,现在应当在互联网上查找39公司所做的虚假宣传广告,并进行证据保全,来证明39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过虚假宣传广告。经过几天的努力,李律师找到了39健康网所做的一些具有很强诱惑力的虚假宣传广告。
  但就在即将进行证据保全的前一天,李律师突然发现这些虚假广告在互联网上全都消失了!难道对方将互联网上所有的广告宣传都进行了删除?摆在眼前的问题十分棘手,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能放弃,李律师请来了相关的网络专家寻求帮助。
  专家通过破译,发现互联网上的虚假宣传广告仍然存在,并没有删除,目前出现的问题是有人将相关虚假宣传的网页进行了技术屏蔽,如果仅输入原有网址,就看不到任何信息,但只要在输入相关网址的前提下,添加根目录、子目录,就能看到原有的宣传广告。在破译了上述技术障碍后,李律师顺利地进行了证据保全。
 
  哪儿来的每日千万访问量
  根据保全的相关证据记载,39公司曾对外宣称,39健康网由美国IDG国际风险投资公司注资3000万元,后续资金11亿美元进入上市运作阶段。39公司以此来说明39健康网具有很强的经营实力。于是李律师调取了39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却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外资注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李律师因此断定,39公司夸大了39健康网的资金实力。 
  39公司还对外宣传:“39健康网日访问量在1200万元以上,使分站一上线就有数十万的流量。”为了证明这一宣传与事实明显不符,李律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测试,通过在国际权威测评机构ALEXA的统计,39健康网的平均日访问量为124500、页面浏览量为1232550,与39公司对外宣传的1200万以上访问量相差10倍,所有分站流量的总和不到总站流量的1%,这与其宣传的分站数十万的流量相差千倍!地方分站如此低的流量,难怪代理商经营不下去,这是39公司的又一严重欺诈行为。
  对于39公司宣传“39健康网是首家获得健康、药品、医疗器械等专业内容ICP经营资格的健康类商业网站”的提法,李律师也提出了质疑,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致律师函,对“39健康网”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要求予以核实。信息产业部答复“39健康网”并未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李律师经过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网站也没有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缺少这么多的经营资质,却宣称“39健康网”是首家获得多项ICP经营资格的健康类商业网站,李律师通过详细调查再次识破了39公司的又一项欺诈宣传。
 
  被告欺诈在先应返还代理费
  在掌握了上述证据以后,2007年11月5日,李律师代表17位代理商,以39公司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17位代理商与39公司订立的《39健康网地方版代理合同》,并返还340万元代理费。
  针对39公司在合同订立前的欺诈行为,李律师当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39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39健康网重要经营信息,使下级代理商在掌握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对投资经营事宜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因此,不应该仅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权利义务来判断,在缔约过程中其是否如实披露信息,也应当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而本案中,39公司提供了多项虚假信息,使得17位代理商产生了错误的判断。
  首先,39公司承诺所加盟网站具有相关资质,而根据我方的调查,39健康网目前还没有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以地方分站的运营不具有合法性,故此我方认为39公司在经营资质上进行了欺诈。
  其次,该网站经营者是否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也决定着代理商是否愿意与39公司订立合同。根据工商查档资料,39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并没有美国IDG外资的注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这与39公司宣传的外资注入不符;关于39公司宣传目前正在上市运作之中,更是无稽之谈,因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不存在上市的可能,这说明39健康网资金实力并不雄厚,关于上市的宣传也是虚假宣传。
  再次,关于网站流量的宣传更是重大欺诈,根据我方在ALEXA上对39健康网地方分站流量的统计,与39公司所承诺的流量相差千倍。实际上,由于地方分站的流量太少,没有广告客户愿意向地方分站投放广告,无人问津,这些代理商已经无法运营地方分站。”
  李律师强调:“上述三项因素足以影响到17位代理商是否愿意与39公司订立合同。由于39公司没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进行了恶意虚假宣传,误使众多代理商与39公司订立了代理合同。因此原告要求撤销与39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返还代理费。”
 
  被告陷入注资违法悖论
  在法庭上,39公司的代理律师也不示弱,提出了抗辩意见。他认为,李律师提出的“三项欺诈”均不能成立。
  39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从美国IDG公司官方网站下载的资料,以此来证明美国IDG公司确实向39健康网投资过3000万元。39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艾瑞咨询集团网站对39健康网所做的流量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与其宣传的1200万流量完全一致,以此说明39公司在流量的对外宣传中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对于网站的经营资质,39公司提交了广东省信息管理局出具的省内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表明该网站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李律师针锋相对,对被告方的观点一一予以反驳。
  “关于美国IDG公司是否向39健康网进行出资及出资额有多少,应当以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网站下载的内容为准,所以39公司从IDG公司官方网站下载的资料,并不足以证明IDG公司确实向其出资了300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9健康网站的经营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是不允许对国内的增值电信业务进行投资的,真要是有美国IDG国际风险投资公司注资3000万元的话,反而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有该注资是违法的,但如果没有这3000万元投资,那么39公司对17位代理商则构成了虚假宣传。
  39公司在前期对外宣传中称:39健康网曾在全球权威统计机构ALEXA的统计中,网站流量排名世界前400位,其已认可了ALEXA的权威性,现在又否认我方在ALEXA上所做的流量统计,39公司前后说法矛盾。我方认为,关于39健康网的流量统计,最终还是应以ALEXA的统计为准。
  关于39健康网的经营资质,因39公司提交的是广东省省内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而目前17家代理商都是代理该网站在不同省市进行经营,39健康网属于跨地区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网站跨地区经营的,应当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2008年7月25,海淀法院在经过3次开庭、8个月的审理后,最终认定39公司欺诈的事实成立,判决39公司返还17位代理商340万元代理费。拿到这份判决书,17位代理商非常激动,李律师也长长地出了一口气。这个案件赢得并不轻松,假如39公司及时删除了网上的虚假宣传信息,可能最终败诉的将是这些代理商。对于这个教训,李律师希望大家都能够引以为戒。
 
  李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专注于劳动法、房地产法、合同法的研究和应用,曾办理大量疑难、重大、知名案件。
 
  律师心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合同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由此产生的商业欺诈行为日益增多。商业欺诈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法则,也使被欺诈方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
  李松律师认为,作为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谨慎小心,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给你作出的任何宣传、承诺,理智分析、判断,谨防合同陷阱。在合同订立时,一定要把对方宣传或者是承诺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越具体越好,一旦对方违约,就可以依据合同的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如缺乏相关的证据,即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李律师建议大家在经营中务必要多留一个心眼,落实到纸面,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关键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来源:北京晚报,作者:李松律师,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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