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张先生所居住的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被国家征占,根据国家的拆迁政策,张先生分得了两套三居室的回迁房。张先生决定卖掉其中一套。通过熟人介绍,王先生愿意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这套12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由于房屋还没有建好,所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要先向张先生支付80万元,剩余70万元待房屋交付时再一次性支付,届时由张先生配合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所签的是君子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违约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苦等两年等来悔约
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将前期的80万元交给了张先生,只盼着拆迁安置房快点建好。 谁知,王先生这一等就是两年,直到他听说自己所买的拆迁安置房终于建好了,就急忙打电话给张先生,要求对方尽快交付房屋。
不料,此时张先生语出惊人:“王先生啊,房子确实建好了,但是实在对不起,我离婚了,房子已经不是我的了,离婚时房屋已经分给了我的妻子,我们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了吧,我把你给的80万元退给你,另外再给你7万元补偿金。”
王先生愤然拒绝了张先生。“我们自打和张先生签了合同以后,一家人就打消了再买其他房子的意念,这两年来都租房子住。以北京现在房价,这套房子至少已经升值100多万元。张先生分明是假离婚,目的就是不想卖房子了。”
离婚妻子要求加价
张先生说得冠冕堂皇:“我早就咨询过律师了,我们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我这套房子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根据《城市房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允许买卖。所以,我们所签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就算打官司,最终法院也会认定合同无效,反而一分钱都不用赔你。不信你就试试!”
王先生妥协道:“如果你把房子卖给我,我再给你加8万元!”张先生不懈地说:“这房子现已升值100万了,我妻子说至少要加50万元。”
对这个方案,王先生无法接受。“现在房价是涨了,如果房价跌了呢?风险最终不是由自己来承担吗!我已做出让步,你们却不依不饶,真是贪得无厌!你们夫妇不是离婚了吗?加钱的时候怎么又把你妻子搬出来了?”经多次协商不成,王先生急切地找到本报值班律师寻求帮助。
北京市盛峰律师 李松律师解答
李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几年北京的房价一路飙升,导致许多出售方以买卖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为由,提出合同无效,故不予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该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不规范的地方,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的约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权属不明,如果允许这种房屋交易,将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上市交易,但这种禁止只是行政上的禁止,即房屋管理局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那么,“张先生夫妇离婚的事实”是否能够成为张先生解约的理由呢?李松律师认为:即使张先生夫妇离婚既成事实,在本案中也不影响房屋的交易。
张先生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出售的本案房屋,张先生的妻子对此项交易也是清楚的,张先生的合同义务也应当是张先生妻子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张先生夫妇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方。
另外,张先生和王先生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张先生仍然拒绝出卖房屋的话,那么王先生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的房真的不可以买
不过,在此李松律师也提醒各位读者:这并不等于说,没有产权证的房屋都可以进行买卖,有些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是绝对不能够购买的。比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前提下所开发的楼盘,这种楼盘大多属于违章建筑,国家严厉禁止交易,即便签了买卖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又如,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的买卖、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已售公房的买卖,国家都有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如果购房人对于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不清楚,都有可能最终导致交易的无效。所以,购房人在购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最好能够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再做决定。正所谓房子无小事,稍有不慎,将会给购房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李松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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