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律师《法制晚报》:将安置房和拆迁款赠与后老伴和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事件回放
刘老伯和老伴在某区共有8间平房。1980年,刘老伯的老伴去世,二人膝下无子女。5年后,刘老伯与王女士再婚,王女士带来一女儿。
2009年该房拆迁,政府给刘老伯安置一套两居室并补偿50 万。王女士和刘老伯决定将安置房写女儿名字,并将50万都给了女儿。俩人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
不久,王女士突然提出离婚,女儿也不回来看望刘老伯。情急之下,刘老伯准备起诉王女士和女儿并撤销赠与。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赠与有明确规定,对赠与的动产交付即视为赠与完成,对于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刘老伯所写赠与协议,内容涉及动产和不动产两块,应区别对待。因拆迁安置房尚在建,无法办理房产证过户,财产权利并未转移,老人可任意撤销赠与;而拆迁款老人已交给女儿,赠与已完成,只有在具备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才可撤销。
法律规定,如果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刘老伯与女儿间的赠与协议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本案中的合同未经公证。
另外,赠与虽是夫妻共同作出的决定,但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任何一方都有权撤销赠与。刘老伯与王女士共同将拆迁财产全部赠与女儿,现王女士提出离婚,女儿也不回来看望老人,在此种情况下,刘老伯是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的。
再有,涉案房屋是刘老伯与前妻所盖,如刘老伯再婚后与王女士没有关于此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约定,被拆迁房屋应属刘老伯个人财产,其撤销赠与是完全正当的。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松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