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卖房人,在只收到1/3房款后就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了买主。过户后,他们蓦然发现买方已消失不见。 尽管目前中介公司答应先垫付卖主的剩余房款,可是而房屋市场所遭遇的信任危机以及交易背后的漏洞、问题依然引发诸多热议……
特邀专家
李 松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
事件回放——
卖方: 收首付就过户 后果无法承受
“一辈子能有多少个200万呀!一辈子就这么给坑了啊!这是要我的命啊……” 在众多卖房人中,马先生的母亲何女士显得格外激动,双眼通红的她不时大口吸着气,失声痛哭…… 马先生介绍,这套房是母亲的毕生积蓄,价值360万的房产,尚有242万尾款未付,此次卖房原是想换套房,用卖房钱买处新房,但因买主一直未付尾款,“等于买房连环套断了,现在卖的房没拿到钱,买的那套房也有可能被收回。”
马先生回忆道,去年11月份,自己委托中介“我爱我家”出售房屋。随后,由经纪人引荐,一名姓张的女士出现,称看中了房子,但因限购条款制约无法直接购房,由其家人代购。
付款方式上,“她提出现金不足,先支付三分之一房款作为首付,过户后再抵押房产,在3月11日前用抵押款付清尾款。” 然而,伴随约定尾款兑现期限到来,再三催促换来的却是无休止的拖延。
“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马先生在实际查询后得知,房子早在今年的2、3两个月便分别被张某抵押给兴业银行和个人,有580万元之多,“贷出个天文数字,却始终拖延尾款,我的总房款才360万元。” 有着同样遭遇的,不止马先生一个。一份含马先生在内的几位业主所售房屋的情况说明显示,买房代理人均为张某。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过户后30-60个工作日交接尾款,但之后全部逾期,业主并未收到尾款。
“如果当初不是中介承诺可以担保资金风险,我们怎么会相信张某,还没收钱就把房子过户了。” 此时的马先生后悔不已……
买方: 多处购房 却未付清房款
“她给我们的印象就是开着宝马五系豪车的‘大款’,有购房的经济实力。”这是买主代理人张某留给“我爱我家”经纪人们的印象。
“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说,这名此前并未让公司产生过怀疑的女子张某,就在此事被媒体连续曝光的这几日,仍与“我爱我家”公司和几名售房者有联系。张某自称目前正处于怀孕期间,在北京某家妇幼医院住院,“她觉得就算警方现在立案了,也不能把她怎么样。”
此案要追溯到2012年年底,从那时起,在中介和担保公司承诺担保之下,买房人张某“以先交首付,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尾款”的方式在多处购买房产,但在房产过户后,多名卖房人没有按期收到尾款,而且部分房屋被多次抵押给银行或个人,产生巨额贷款。涉案房屋多位于朝阳区望京一带,每套房子的买主中必有一人为张某。
据了解,张某此前因借款等曾多次被诉至法院。2011年2月,她曾以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76万元,承诺一个月偿还。因逾期未归还,2012年借款人将其诉至顺义法院,张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在法院与借款人达成调解。 2011年,因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也曾被诉至法院。原告称张某将其名下一辆昂科雷汽车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25万,但张某未依约交付车辆,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最终法院还是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判决张某败诉。
中介: 无奈之下 先行垫付尾款
“卖房被骗事件”将京城知名二手房中介公司“我爱我家”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为破解信任危机,“我爱我家”宣布启动业主客户交易保障机制:集团会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全部尾款2286.36万元,事后再由集团向买方追偿。 对于张某以代理人身份购买多套房源的情况,胡景晖称,这名买方购房过程经过巧妙设计,同时提供的身份证明等信息均是真实的,也给我们判断风险带来困难。但需要承认,多名业主过户后仍被拖欠大量尾款,经纪人对卖房人在交易风险提示、风险管控上没能及时察觉制止,工作上确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胡景晖说,目前,“我爱我家”已经与9位卖房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事后再由“我爱我家”向涉嫌故意拖欠业主房款的张某追偿。
至此,卖房人历时一个多月的维权之路总算画上了句号。胡景晖说,业主解脱了,但我们将业主的风险转嫁到了自己身上。我们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说白了实际是有出资人的,这2286万,我们支付给他们了,我们能足额追回吗,不一定,甚至一半也不一定,那这个损失谁担了,股东担了,民营企业股东担了。
进展: 朝阳法院提速受理7起案件
鉴于多套房已转售或抵押,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案件紧急,加快了立案速度。目前已有4名售房人在法院提出7起诉讼,而这7起案件均指向了张某。 朝阳法院表示,考虑到案件情况紧急,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免受损失,朝阳法院特意加快了案件流转速度,目前这些案件均已由立案庭转交审判庭的具体承办法官办理。
律师点评:
卖方:过于信任中介公司
在本案中,卖房人之所以成为受害群体,根本原因在于其在此买卖交易过程中太过信任中介公司,以致于过早的与买方办理了过户。物权转移后,出卖方实际上就丧失了交易的主动权。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居间方,其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
现今有不少中介公司为了赚取利润,业务员为了拉生意,都积极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行为,对买卖双方的条件不做严格审查,从而忽略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一旦买方或是卖方的利益受到侵害,中介又很难保证受害人得到相应赔偿。
买方: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
本案买主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取得了卖房人的信任。在房屋过户后,拖欠卖房人尾款,对卖房人而言,她已构成违约。若买方积极支付给卖房人房价剩余尾款,则她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牵扯到多数卖房人利益,如果买方对于尾款百般推诿,拒不支付,则说明买方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中介:应严格审查双方的资质
中介在本案中未对购买人做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有资格的居间服务方,应严格审查买卖双方各自的资质,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张某以买方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多套房屋,中介公司在此并未对张某背后的买受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实,在限购令实行已久和国五条地方细则相继出台的大背景下,中介公司更应该防止买方存在规避法律而购房的问题。 假使本案的中介公司对张某以及实际买受人尽到了核查义务,便不会给多个卖房人带来经济损失,他们没有从出卖人的角度衡量买卖行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风险。
律师提醒:
卖主:不要轻易丧失物权
在实际买卖交易中,卖方应对买方做个初步的审查和了解,比如买方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买方资产是否充足等。 现在在一些实行限购令的城市,购房人伪造购房资质的情况屡见不鲜,卖方应尽可能做到全面审查,以免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行为而言,卖方最终应尽的义务是配合买方办理过户,买方最重要的义务是付款义务,双方都应依约行事。
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在做到自己履约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催促购买方支付房款,在买方尚未支付大额房价款前,不要轻易将房屋过户给买方,避免房财两失的风险。
买主:挑选中介谨慎选房
买方在实际购房过程中,从挑选房屋挑选中介开始,就要谨慎行事。买方要严格审查出卖房屋的资质,审查房屋是否拥有他项权利,审查中介公司身份资格——一定要选择口碑良好、资质健全、资金雄厚的中介公司,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购房风险。
买方还要实地查看实际履行的房屋状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一致,如果房屋状况没有问题,买房还需督促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网签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上述过程中,如果买方在某一环节稍有疏忽,则有可能为自己带来购房风险。对于一些低价出卖的房屋,买方要审慎购买,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文章来源:《科学新生活》 相关链接:http://lifebj.net/news.aspx?id=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