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者王女士与开发商签了“不以质量问题拒收房”的特殊约定,之后却发现房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先修房再收房,开发商却认为王女士拒收房违约,房子干脆不卖了!
王女士说,2010年10月10日她在北京(楼盘)顺义买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40万元,交房日期为“2012年1月1日”。之后,王女士如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1年底,开发商通知王女士2012年1月1日收房。王女士很高兴,元旦一大早便赶过去收房。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新房竟然多处都存在质量问题!
当王女士向开发商工作人员提出时,工作人员承诺尽快修复。“修好后你们通知我收房,”王女士叮嘱着。工作人员同意了。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王女士再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人员表示:“马上过年了,工人都回家了,过完年等工人回来,第一时间给您修。”
转眼间,又一个月过去了,过完年后房子仍迟迟没有修理。王女士再次致电,开发商的态度却突然变得很强硬。“合同中写了不能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你已经构成违约,房不卖给你了!”听此言,王女士顿时蒙了,回家赶快找出合同查看。果然,合同中确实有这么一条约定。“难道房子就这样没了?”王女士既气愤又焦急,带着购房合同等到材料,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咨询。(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剖析
“不以质量问题拒收房” 约定无效
李律师认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该商品房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规范标准。如果合同中无特别的约定,那么,买受人收房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是可以拒绝收房的,并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那么,这一特别约定有效吗?李松律师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承诺不以工程质量争议为由拒收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约定一般认定有效,因为该条约 定仅针对收房,并未免除开发商的相关责任,亦未排除买受人向开发商主张质量责任的权利。因此,作为买受人王女士在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交付条件时,可以 先行收房,之后再追究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承诺不以工程质量争议为由退房”,则李律师认为,这种约定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若开发商交付材料不全 可拒收房
李律师说,参照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合同中约定商品房是住宅的,在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如果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提供上述材料,则买受人可以开发商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此案经与王女士核实,在交房当天,开发商工作人员仅向她出示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并未出示《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李律师认为,王女士所购商品房属于住宅,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说明当时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王女士可以以此理由拒收房屋。
有约定又拒收房 卖方不担逾期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买受人承诺不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一般应遵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李松律师认为,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旧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因此而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应由出卖人承担。
而双方合同中若无类似约定,买受人则可以质量问题,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在交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不出示证明文件,或 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要是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房屋逾期交付的,买受人则不能要求出卖人再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能拒收 但可退房修房并索赔损失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往往各持己见,很难达成共识。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鉴定,双方均有义务协助配合对方检测。 对于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可先由聘请检测机构的一方垫付。如果房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检测费用。
李松律师认为,对于经鉴定房屋质量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生活居住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全部已付购房款退 还买受人,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对于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对于开发商来说,虽然双方有“不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的特殊约定,但只是不能以此为由拒收房,购房者要求先修房再收房,不能就说是业主违约,并因此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商借此不卖房,这是站不住脚的,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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