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久力老先生去世未满百日,张家人却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保姆小王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张老先生的“遗嘱”,取得张家四合院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闻听此讯,张家人莫名惊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据张朝、张阳兄弟俩讲,他们的爷爷奶奶在北京市东城区有一个老四合院,二老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去世,生前育有四个子女。经家庭内部协商,每个子女都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就这样,张朝、张阳的父亲张久力经过公证,继承了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并拿到了房产证。 其实,张朝、张阳兄弟俩还有一个妹妹张丽。但不幸的是,1998年张丽因车祸不幸身亡,留下了一子张晓明,他一直跟随着爷爷奶奶生活。自小女儿去世之后,张久力的老伴便一病不起,2000年底病重,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
老伴去世后,张久力痛不欲生,孩子们怕老父亲想不开,专门从老家雇了一个保姆到北京照顾老人的生活。就这样过了很多年,保姆小王将父亲照顾得挺好,儿子们也挺放心,一家人都对保姆小王很感谢。2012年,张久力突然病重住院,经医院检查已是肝癌晚期。因儿子们都忙于工作,无法脱身,为了更好地照顾老父亲,因此专门请了一位护工,和保姆小王一同照顾张久力。在工作之余,张朝、张阳也尽量抽时间到医院陪伴老人。 三个月后,张久力不幸离世,家人都很难过。可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老人去世尚未过百日,张朝、张阳和张晓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原告竟是小保姆!
“ 请求法院确认这份《遗嘱》有效。我要求取得四合院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保姆小王称。小王还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张久力老人的《遗嘱》,在最下面有张久力本人的签名和按的手印。该遗嘱的签署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也就是张久力临终前一周。 “临终前一周,我父亲大多数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垂危,什么时候立过遗嘱啊?怎么我们都不知道呢?签名笔迹也跟我父亲生前的字迹不太一样啊!”张朝、张阳和张晓明面面相觑,都懵了。张久力的外孙张晓明还在上大学,突然收到这传票,一下子不知所措,他全权委托两个舅舅处理此事。张朝、张阳也是心急如焚,带着从法院领取的起诉状及《遗嘱》等材料,向律师咨询求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剖析 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应为无效遗嘱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查阅此案相关材料后,认为保姆小王所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打印版”遗嘱上只有张久力老人的签名和按的手印,但再无任何见证人的签名,而签署日期是老人临终前一周。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几种形式的遗嘱,除了自书遗嘱之外,其他的遗嘱形式均需要有第三方的见证。
此案中,保姆小王提交《遗嘱》显然不属于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那是否属于自书遗嘱呢?
李松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小王所提交的《遗嘱》是打印版的,内容都是事先打印好的,但是张久力早已年过八旬,对电脑根本一无所知,更不用说打字了。 “据张朝、张阳介绍,其父张久力是文盲,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和认识简单的数字外,其他的字几乎都不认识。更重要的一点是,遗嘱签订日期是在张久力临终前一周,当时他大多处于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再加上,如果遗嘱上的签名笔迹与张久力老人生前的签名笔迹不相符,由以上种种可看出,这份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 排除了上述遗嘱形式之后,仅剩下“代书遗嘱”。李松律师认为:“如果打印部分系他人代书,那么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在遗嘱上签名。显然,保姆小王所提交的《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所以,李松律师认为,保姆小王提交的所谓《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鉴于保姆小王已经起诉确认遗嘱有效,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份额,李松律师建议张朝等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老父亲无权单独处分 “即便本案小王提交的遗嘱是真实的,这份遗嘱中的内容也有部分是无效的。”李松律师认为,张朝的爷爷奶奶去世时,张久力与其老伴均健在,张久力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的四分之一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是张久力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如果分割遗产,也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老伴所有。
由此可见,四分之一产权中有一半为张久力所有,另外一半为张久力老伴所有。因张久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该一半财产(即八分之一产权)应为张久力老伴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即便遗嘱真实有效,张久力也只能处分四分之一产权份额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他在遗嘱中处分全部四分之一的份额,显然已经侵害了其老伴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李律师强调,其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份额的部分故此是无效的。
女儿去世 外孙可代位继承
张久力的外孙张晓明为何被列为被告之一?李松律师认为,这是基于我国《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晓明的母亲张丽系1998年因车祸去世,她去世时张晓明的姥姥、姥爷都健在,即张丽先于其父母去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丽的父母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应依法由晚辈直系血亲,即张丽的儿子张晓明代位继承。”李律师由此认为,张久力及其老伴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就应依法由张晓明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提醒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主人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保姆的情形并不少见,当遇到此种情况,建议首先要鉴别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果遇到不懂或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而不要盲目应诉。 再者,作为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要尽可能多陪伴父母身边,对于财产分配等事宜,亦可在老人身体及精神状态俱佳时早作安排,避免给一些有意图谋不轨、抢夺遗产的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作者:
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相关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9/02/content_1048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