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房产律师团队由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松于2008年创立,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王老太夫妇原在北京市东城区有一间小平房,是承租的公房,承租人是王老太,1995年该区域拆迁。当时被拆迁的房屋内户籍人口共有五人,分别是王老太、王老太的丈夫吴老先生、他们的女儿吴丽和儿子吴云、吴立。考虑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拆迁办最终给五人安置了朝阳区一小区的三居室。
这套三居室性质仍为承租的公房,归房管所管理。当时女儿吴丽的单位可以报销供暖费,王老太夫妇经过商议,便将朝阳房屋的承租人登记在吴丽的名下。1999年房管所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将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王老太夫妇就出资2万余元购买了这套房屋,但产权证只能写承租人吴丽的名字。房产证下来后,一直由老夫妇保管。 最初几年,一家五口都居住在朝阳房屋内。后来由于结婚、上班、孩子上学等原因,吴云和吴立搬了出去。2005年吴老先生因病去世,2010年底王老太也年迈去世了。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吴丽提出要将这套房屋卖了,吴云和吴立则当即表示反对。后来他们得知,吴丽已商定好,以290万元的低价将房子卖给老同学徐先生,而该房的市场价已超过400万。
“这是咱爸妈的老房拆迁得来的,我们的户口当时都在里面,以前也住在这儿,房子我们也有份儿。没经我们同意,你别想卖!”吴云、吴立与吴丽争辩。“房子写的是我的名字,我爱卖就卖!”吴丽说。吴丽卖房心意已决,吴云、吴立心急如焚。
法律解析 被拆迁安置人口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
据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介绍,依据我国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拆迁会综合考虑房屋面积、户籍人口、生活居住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安置。结合本案的情况,王老太夫妇原来在东城区仅有一间平房,但实际居住人口是五人,户籍人口也是五人。正是考虑了人口及房屋因素,最终拆迁办分配给他们一套三居室。
原则上,被拆迁安置人口对于拆迁安置的房屋都享有居住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拆迁安置人口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会搬出拆迁安置的房屋居住,但这并不意味着安置人口就丧失了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实践中,一般认定,安置人口对回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且该项权利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行消失。
此案中,吴立、吴云也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在原房屋拆迁时,这二人的户口均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因此,两人对于这套房屋应依法享有居住权。在李松律师的建议下,吴云、吴立将吴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二人对该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非善意买家不能对抗被安置人居住权
此案一审判决吴云、吴立与吴丽对该房屋有共同使用权。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丽却已偷偷将房以低价卖给了案外人徐先生。徐先生当时知道这房屋有纠纷,但想到价钱挺划算,便匆忙与 吴丽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并占有了房屋。
李松律师认为,吴丽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徐先生,加之徐先生是吴丽的老同学,由此可以推定徐先生应该知晓此房屋纠纷。所以,徐先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属于恶意购房者,虽然他已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但并不能对抗拆迁安置人口的居住权。
据此,吴云、吴立可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入住使用该房屋。如果徐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腾房之诉,由于他并非善意取得,该项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徐先生最终无法取得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则可向出卖人吴丽主张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拆迁安置人口 可向出卖人索补偿
如果是善意取得,那么居住权便不复存在,拆迁安置人口的居住权该向谁主张?对此,李松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吴云、吴立的权利并非无法救济。房屋出卖人是吴丽,她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吴云和吴立合法的居住权。但是鉴于房屋已经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吴云和吴立可依法向吴丽主张权利,要求其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于类似这种情况,李松律师建议,一般来说,可先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或者双方分歧太大,像此案则建议吴云、吴立考虑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吴丽从售房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二人居住权的补偿。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在处分拆迁安置房屋时,最好事先征得当时合法的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同意,否则很有可能引发一连串诉讼,既伤害了亲情关系,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文章来源:《人民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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