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小王全家计划在京购房,因为积蓄不多,最终选定了一套回迁的商品房。 2007年9月,小王的父母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卖方,因卖方李某本人在国外,便委托其父代其出售其名下单独所有的回房。
9月15日,小王一家及李父到中介公司,李某从国外传真回了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王父,总价款为58万元,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初,房产证就要下来了,李某却将王父告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说,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 李某虽本人未到场签字,但签约当天其已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传真回来。其对房屋买卖一事是知情且同意的。 小王一家支付58万元购房款,房屋成交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基本相当,并未损害李某合法权益。 李某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配合小王的父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文/记者 汪红
作者:
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