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武女士将自己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常先生,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武女士所售的房屋属于期房,武女士在售房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当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常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先向武女士支付一半的购房款,待武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常先生将尾款支付给武女士。2011年武女士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但由于国家出台了限购令,常先生属于外来入京人员不具备购买条件,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截止到2011年武女士所售房屋已升值过半,其为了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以常先生不配合过户为由,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常先生将房屋腾空口后返还给武女士。李松律师接受了常先生的委托,出庭应诉。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