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到房屋管理局过户时了解到,由于赵某所出卖的房屋和赵某哥哥的房屋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赵某的哥哥将自己的房屋翻建成二层,没有相应的批准手续,属于违建。据此房屋管理局拒绝给王某过户。
王某觉得,不过户也不影响居住,也没有和赵某解除合同。到了2012年卖方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三间房屋,王某反诉赵某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到要求赵某按市场价予以赔偿。庭审中王某申请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房屋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为200多万。东城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未给王某补偿。王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委托李松律师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近半年的审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711号裁定书:“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