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工作的王先生2010年在北京市房山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00余万元,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余款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将相关资料提交开发商,后开发商告知办不下来,让王先生自己去办,王先生到建设银行后,工作人员告知提交的材料全部符合要求,但是开发商将质保金提走了,因此不能向王先生放贷。
后王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商定退房事宜,开发商同意退房,但是却迟迟不将首付款退还给王先生。后王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在李律师的建议下王先生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李松律师指出,开发商本身存在过错,由于开发商将质保金提走导致王先生无法办理贷款,且对于合同解除开发商存在过错,因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予解除,开发商应将购房首付款全部退还王先生,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