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吴某系夫妻关系,朱小某系朱某、吴某的小女儿,朱某、吴某均是退休教师,朱某、吴某由于住房未达标,按照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政策,国家允许其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两人所在单位均同意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为其出具了证明,朱某、吴某在办理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朱小某提出其离婚在家,又没有工作单位,如果以她的名义购买房屋,手续简化,只需要人才市场的一个公章即可,取得产权证后再过户给父母。 朱某、吴某没有过多考虑便以朱小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及装修款均是由朱某、吴某支付,房屋也一直有朱某、吴某居住至今,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朱小某名下。 2010年因家庭琐事朱小某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起诉朱某、吴某腾房。
李松律师接受了朱某、吴某的委托,参加了庭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朱小某对于家庭内部矛盾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起诉父母腾房的上诉请求违反了社会公德,最终驳回了朱小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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