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苏女士与马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马先生将位于丰台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苏女士,双方约定,总房价款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苏女士向马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剩余房款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并支付。由于马先生一直在国外,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6月苏女士在得知马先生回国后,便主动找到马先生要求其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由于房价上涨,马先生以签合同时未经过妻子同意为由,向苏女士提出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苏女士在与马先生多次交涉未果后。
苏女士便将马先生起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马先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马先生向其支付86万元的违约金,李松律师接受了苏女士的委托,并参加了庭审,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苏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苏女士主张86万元违约金过高,法院酌定判决马先生向苏女士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判定马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审判决后马先生提起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