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系王女士的亲姑姑,王女士的爷爷王大成于1995年取得南锣鼓巷7号公房的承租人资格,王大成于1998年与马某的母亲刘氏再婚,2002年王大成将南锣鼓巷7号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到孙女王女士的名下,2003年王大成去世,2004年刘氏也随之去世。由于王女士已经出嫁,故王女士一直未在7号公房内居住过,刘氏去世后7号公房一直由刘氏之子马某居住。
2004年王女士的姑姑王娟从王女士处借走7号公房的公房承租证,王娟背着王女士私自与马某签订了拆迁款分配协议,协议约定王娟帮助马某将7号公房的承租人由王女士变更为马某,以后如涉及到7号公房拆迁,王娟与马某平分拆迁款,之后王娟通过不正当手段将7号公房的承租人由王女士变更为马某。
2008年,7号公房因城市整体规划被国家征占,马某获得1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王娟向马某索要拆迁款,遭到马某拒绝,后王娟依据与马某所签的拆迁款分配协议将马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王女士得知其姑姑王娟已将7号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成马某,且与马某签订了拆迁款分配协议。便一纸诉状将王娟与马某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娟与马某签订的拆迁款分配协议无效。
李松律师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了此案,经过东城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最终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娟与马某签订的拆迁款分配协议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拆迁款分配协议无效。案例中所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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