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务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某科技公司每月25日前按照服务公司出具的账单将费用付清,若逾期付款每日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在合同履行中,该科技公司以双方所签合同未盖章为理由,否认与服务公司订立过租赁合同,并于2008年5月份单方终止合同搬离租住房屋,该房屋一直空置到合同期满。服务公司委托李松律师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有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李松律师在认真研究后认为,服务公司和科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虽然科技公司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盖章。但科技公司的经理在合同中有签字,并且科技公司也实际入住,这是科技公司对双方所签合同的认可。现科技公司提前解约,并未征得服务公司的认可,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也没有将空置的房屋转租,因此科技公司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所有租金和违约金。
在庭审中,李松律师有力的反驳了科技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最后,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