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马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套期房出售给唐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142万元,由于马先生出售的房屋为期房,自己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故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当日唐先生向马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余款在马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再行支付。
到2008年时,马先生的房屋产权证终于办下来了,但由于房价上涨,马先生不同意履行双方前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马先生提出,唐先生曾经给付的5万元定金,自己可以双倍返还,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唐先生不同意马先生的提法,认为房价上涨过快,5万元的赔偿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唐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将马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在本判决作出后7日内,配合原告唐某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将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由马某更名为唐某,诉讼费由马某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马某不负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终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