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原系某学院的博士生,毕业后留校任教。2001年时宫某在折合了自己和妻子的工龄后按成本价购买了单位的一套公有住房,2.并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了产权单位,2003年宫某出国逾期未归,2005年某学院对宫某作出了除名决定,至此某学院作为售房单位就一直未给宫某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宫某一直在国外,宫某所购公房一直由其岳父、岳母居住。
2009年李松律师接受宫某的委托将售房单位某学院及产权单位某管理局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单位给宫某办理公房产权证,2011年3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在本判决作出后60日内为原告宫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