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系某科研单位职工,2000年以成本价购得了某科研单位的一套公有住房,2003年刘某出国逾期未归,留在国外工作。某科研单位一直没有为刘某办理产权证。2008年某科研单位以刘某未在本单位工作年满15年为由,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将购买的本单位公有房屋腾退后返还给本单位。李松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参加了庭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在经过3次开庭审理后,最终海淀法院驳回了某科研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科研单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