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打算结婚,两人在2009年共同筹款6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并装修,其中张先生出资50万元,王女士出资10万元。房屋总价值50万元,装修费用10万元。但是,签订购房合同时,张先生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两人也未就共同购房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010年,房屋装修好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没有结婚,随即分手。王女士要求分割1/6的房屋份额,理由是在合资购房的60万以内,有自己出资的10万元,一年后房屋价格已经翻倍,所以她应该获得20万元。而张先生则认为,王女士出资的10万元是房屋的装修款,并不是购房款,所以只能返还王女士10万元,房屋升值部分不予返还。这10万元到底是装修款还是购房款?
李松律师认为,这笔钱按照目前的证据只能算作王女士对张先生的借款,即装修款,而不能算作共同出资款。因为,房屋《认购书》是以张先生的个人名义签订的,王女士也没有签署协议来约定房产产权。同时,张先生在支付房款时,也是使用自己手里的50万元付清的,王女士和张先生没有钱款往来凭证。因此,张先生只需支付10万元装修款给王女士即可,而无需支付房屋增值款。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在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这是最有保障的做法,可以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如果不能做到的话,应该双方签署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的10万元用于购房,而装修款由张先生出资的话,王女士就可以获得房屋增值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