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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谁能优先取得房产?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杨小姐与刘先生八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相恋结婚。婚后两口子攒钱30万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还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的。

    谁知刘先生却一时鬼迷心窍,找了一个年轻女孩做第三者。尽管刘先生已经幡然醒悟,希望能得到杨小姐的原谅。但杨小姐却不愿再和丈夫重新开始。无奈之下,两人只得离婚。但是,两人只有一套住房,谁都想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谁具有优先权呢?

    我国婚姻法在处理离婚分割财产时,有三个原则: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原则。  

    本案中,法官认为,杨小姐要求抚养女儿,且具有抚养能力,应该将女儿判给母亲。同时,刘先生属于过错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优先判给杨小姐。杨小姐给予刘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房屋升值,市值达到6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杨小姐抚养女儿,获得房屋所有权,杨小姐给予刘先生15万元经济补偿。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离婚案中的无过错一方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下,多争取一些权益。婚姻家庭需要责任心和法律的保护,所有人不应拿婚姻当儿戏。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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