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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毁约房留亲儿,赡养多年侄子如何维权?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张老太老伴多年前去世,她与儿子和媳妇关系也不好,于是一直在老房子里独居。十五年前,张老太娘家的侄子一家来到北京打工,暂时住在张老太家里。侄子一家对这个姑姑挺尊敬的,生活上也照顾的不错,张老太渐渐的萌生了跟侄子一家长期生活的想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张老太认为侄子一家品行善良,勤快踏实,会对自己不错。于是张老太和侄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侄子一家以后赡养张老太直至去世,照顾饮食起居,负担必要的医药费等支出,侄子一家可以居住在张老太的房子里,并且在张老太去世后,可以取得房子的产权。

    一晃十五年过去了,张老太和侄子一家相处的也比较融洽。谁知在张老太临终的时候,儿子一家痛哭流涕,不断自责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让张老太心里很不是滋味,毕竟母子连心啊。再看看即将成年的孙子,儿子一家收入都不高,孙子以后的婚房去哪儿弄呢?思前想后,张老太终于下定决心,又写了一份遗嘱,决定撤销以前与侄子签订的赡养协议,将房子留给儿子。为了补偿侄子这么多年的照顾,老人将自己多年的积蓄16万元留给侄子。

    张老太去世之后,侄子看到这份遗嘱傻眼了,难道这么多年白照顾老人了吗?难道以前签的协议就这么作废了吗?

    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解答:

    根据上述事实,张老太与侄子签定的协议应该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跟普通赠与协议不同的是,遗赠抚养协议不能随便取消。只有当抚养人不对老人进行抚养照顾、对老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老人才可以解除改遗赠抚养协议。

    本案例中,张老太十五年后的毁约行为是无效的,否则显失公平。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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