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同时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婚前购置的房屋“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夫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都将作为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上述的结论涉及的是私产房,如果是公房,尤其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的分割状况就不一定了。
举例来说明,男方李某婚前承租了一套公房,后与女方赵某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了五年,期间一直没有购买该公房的产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双方都提出要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李某心里想,这是我婚前就承租的公房,现在婚姻法不是保护婚前个人财产吗,肯定是把房子判给我啊。谁知道,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此房产归女方承租,给男方适当补偿。
同样是房产也是婚前获得的,为什么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就分割给了女方呢?首先,这个房产的性质不同,李某的房产是公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他获得的只是这一房产的承租权、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其次,对于承租的公房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这一案件中适用的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男女双方都可以主张承租权,而且婚姻法处于保护女性的角度考虑,就把该公房的承租权判给了女方。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的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公房、承租房这种较为特殊的婚姻房产,如果有了离婚争议,可以事先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