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时值北京房地产行业调整之际,王女士认为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打算在朝阳某小区买一套120平米的房子。仔细比较了几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后,王女士看上了张先生待售的一套三居室。在中介的斡旋下,王女士和张先生达成了购买意向,并很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王女士支付给中介公司3万元服务费,并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先生10万元首付款。由于王女士要出国公干,所以一直未办理银行贷款。2009年3月份,王女士回国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通知张先生协助办理贷款事宜,但令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张先生竟然将房屋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了他的妹妹张小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李律师在了解完该案的大概案情后,对一房二卖事件进行了法律分析:
第一,如果由于房价升高,张先生为了得到更多利益,与其妹妹张小姐恶意串通,最终造成王女士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那么,王女士可以以张先生与张小姐恶意串通为由,向法院起诉,确定张先生与张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如果张先生与其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有效合同。那么因为该房产已实际过户给张小姐,造成张先生无法履行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此种情况下,王女士可以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维权难具体情形要分清
2008年年底到2009年年初,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北京的房地产业一度不景气,房价下降不少。2009年2月份起,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北京的房价也随之升温,并一发不可收拾,期房、现房的价格一路飙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张先生的房子肯定是卖亏了,一房二卖也就不足为奇了。张先生明确告诉王女士,房子已经过户了,之前签订的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了,首付款我退给你,再给你适当的补偿,这个合同咱们就解除吧。王女士十分气愤,一口回绝了张先生,并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房屋已经过户 履行合同难度大
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李松律师介绍到由于北京房价波动比较大,2009年下半年一房二卖的纠纷比较多。这种现象不但加剧了北京房市的无序发展,更极大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李律师总结了一房二卖的不同情形,并分析了毁约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形,李松律师逐一介绍了法院的审理结果。
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售房者和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那么法院会认定后一个买卖行为无效,最终前一买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亦会得到法院支持。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张小姐系兄妹关系,张先生卖给张小姐的房屋价款为100万,而张先生与王女士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80万,张先生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妹妹,因此可以推断,张先生极有可能与张小姐恶意串通以此来对抗王女士,达到不履行买卖合同的目的。
针对第二种情况,因为前一买房人和后一买房人都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且都是善意购买,所以二人都可以要求售房者继续履行各自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谁能最终取得房屋的产权,需要根据诉讼时间、诉讼策略以及案件实际情况而定。而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买房人可以向售房者要求索赔。
针对第三种情况,因为我国设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的前提下,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一个买房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主张售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赔偿因房价上涨而损失的可得利益。
防止一房二卖 几点建议要记牢
李松律师介绍说,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是千差万别的,一房二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确定的。为了避免卖房人一房二卖,购房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尽可能的将卖房人一房二卖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一、购房者要掌握业主是否已经签收定金。如果购房者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有些中介公司会向多个购房者代收定金,并且在收取中介费之前不会让买卖双方单独联系,所以购房者很难了解到卖方是否收到定金。所以一定要确保中介已将定金交给卖方,最好的方式就是让中介公司出具盖章的收据或者相关证明。这样就会降低“一房二卖”的机率。
二、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网签。买卖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进行网签,将“一房二卖”的损失降到最低。因为已做过网签的房屋,在前期的网签合同解除前,房管局是不会给其他的购买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三、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不要拖延时间,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绝大多数“一房二卖”的情形都是由于房价的上涨而造成了卖方的毁约。短时间内房价波动相对较小,应当及时督促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防夜长梦多。但有些房屋卖方暂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比如说已购期房、已购公房等,上述房屋从签合同到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期间卖方有可能反悔,所以买方尽量还是避免购买此类房屋。
四、最为关键和简单有效的办法是,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加重卖房人的违约责任,以对卖房人进行约束,比如提高定金金额、约定较高的违约赔偿等。
李松律师认为,“一房二卖”的行为破坏了房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导致购房者对市场产生信任危机,让购买房屋的普通消费者没有安全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买卖双方都应遵守诸如诚实信用等一些基本准则,不能见利而为所欲为,法律会保护正当的买卖行为,失信之人必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转载须注明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