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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能只看房产证,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要签字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陈先生于2009年初看中了一套房子,并和卖方李先生谈定了价格,双方随即在中介公司签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谁知,李先生却迟迟不肯进行房屋交易了,原来李先生的老婆不想卖房子了,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一个人签字不算数。

    陈先生这下可气坏了,签合同的时候,李先生说的好好地,他老婆也是同意卖房子的,而且他们看了房产证,上面只有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中介也说只要李先生一个人签字就可以了。这个房子拖了两个月没有办理过户,房价已经上涨了不少了,陈先生真是有苦说不出。

    陈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不少见,李松律师为大家深刻剖析一下此案例。

     首先,如果该房屋的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一个人签字售房是无效行为。

   如果李先生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事后李太太予以认可,则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属于无效。

    其次,即便李先生的售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依然有效。陈先生可依据合同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陈先生和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则是受法律保护地,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仅需返还即可,无需返还双倍金额。

     如果该房屋已经过户到陈先生名下,李太太再反对,怎么办呢?

    如果陈先生是善意的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即他当初购房时,并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有房产,而且产权已经依法合理的进行了变更,那么陈先生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李太太此时要求撤销房屋买卖的行为将不会被法律支持。

    那么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吗?

    如果中介只是作为一个居间人给买卖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不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那么此时中介无需承担更多责任;但是,如果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即签订了三方合同,那么中介应该负有对买卖双方资质审查的义务,此时,陈先生是可以向中介进行索赔的。

  

    房地产律师提醒: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售房的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共有人同意的条款写进去,并明确约定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3、中介机构的承诺和保证,最好用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出现纠纷时向中介索赔。

    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售房者的承诺及保证都需要写到合同里,不要嫌麻烦。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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