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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一房二卖”该如何要求赔偿?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2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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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小贾、小红以及某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中介公司为小贾、小红就房屋买卖提供居间服务。2009年3月23日,小贾与小红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贾购买小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所有的房屋,房屋价款为120万元,小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小贾需在评估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出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屋价款。合同签订之日,小贾支付给小红购房定金5万元。2009年4月13日小红委托北京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结果为涉诉房屋总价值为130万元。
    2009年4月17日小红与第三人小孙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
  2010年,房价上涨,涉诉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报告书》,确定市场价值为200万元,小贾将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且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该案首先要判定小贾与小红以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同有无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从上述案例内容看,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且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然合法有效。
  现小红已将涉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已经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小贾与小红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小贾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小红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小贾提出要求小红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且赔偿其一年时间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李松律师分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小贾为履约方,小红为违约方,故小红应双倍返还定金。小贾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系小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涉诉房屋“一房二卖”致使双方合同不能实现,小红应就差价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是否属于违约方赔偿范围的问题,李松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因违约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此时双方应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对于守约方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以予以支持,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房屋差价损失多少等因素酌情调整。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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