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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XX村。小周在石家庄市郊区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1997年5月小周的母亲也迁往郊区,跟随小周一起生活。小周的母亲走时将房交与亲戚郭某代管和使用。因自己长期不使用,小周与其母商量准备将房卖掉,郭某便要求买下。1998年2月,小周与郭某请人作中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40万元,在1998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郭某交了房价款8万元,三个月后又寄了8万元,尚欠房款24万元。小周多次催要房款而未得,周家也就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郭某。其间,郭某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多次维修。1999年3月15日,小周和其母曾找到郭某,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郭某坚决不同意。2000年2月,桥东区XX村某图书馆因扩建需要拆除周家与郭某争议的5间房。图书馆与郭某达成协议,以房价7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小周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郭某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郭某辩称,买卖双方均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契约并未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所以房款只是欠原告的债务。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请。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属于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签订方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
李松律师解释说,本案小周与郭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在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郭某应在1998年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小周才将房屋契证交给他。因此这一买卖房屋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郭某直到2000年还未付清房款,买卖合同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这一买卖行为还未发生法律效力。郭某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对涉诉房屋进行处分,故郭某将房屋出卖给图书馆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法院应将涉诉房屋所有权判归小周所有,而小周则应退还郭某已支付的16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费用。
李松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附条件买卖合同在当今房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在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如有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要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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