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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19 访问量:
  案情点击:  
  2011年6月20日,王甲与陈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乙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一套房屋出售给王甲,房屋总价款为270万元,买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缴纳税费,并于60日内付清全款,卖方于收到全款当日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王甲依约向陈乙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同年7月22日,陈乙认为王甲未能按时交纳相关税费,存在违约行为,在未告知王甲的情况下,与刘丙另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将房屋以300万元价格出售给刘丙,刘丙次日付清全款,并入住房屋,但双方未办理过户。   
  8月10日,王甲拟付清全款,要求陈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乙方才告知王甲其已将房屋卖与刘丙并已交付,并拒收王甲房款。其后,王甲多次找到陈乙、刘丙进行协商,均未果。万般无奈之下,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乙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王甲与陈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陈乙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以王甲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为由,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陈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   
  李律师指出,如王甲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陈乙应先解除与王甲的合同关系后,再与刘丙签订买卖合同。本案王甲延迟缴纳税费仅两日,尚未构成根本违约,陈乙在未和王甲进行交涉的情况下便与刘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丙,故陈乙应对王甲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房屋归属问题,李松律师说,本案考虑到刘丙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已足额缴纳购房款,而王甲仅支付了购房定金,且未合法占有房屋。因此,对于王甲要求陈乙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恐难得到法院支持。     
       李松律师分析指出,本案涉及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那么究竟该履行哪一份合同呢?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履行顺序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一、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则应继续履行该份合同;二、如果房屋均未由任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有的买受人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则应继续履行该份合同;三、如果争议房屋均未由任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且未有任一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占房款的比例、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酌情确定继续履行哪份合同。   
  结合本案情况,刘丙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合法占有了房屋,因此,陈乙与刘丙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即房屋应归刘丙所有。对于王甲,其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陈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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