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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19 访问量:
  李松律师您好,2009年我与丈夫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2003年的时候我与前夫及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我公公名下。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每个安置人口可以享有50平米的回迁购房指标,当时拆迁安置合同中安置人口为我们四人。
  拆迁时,拆迁人总共给安置了三套住房。这三套房子的购房人均是我公公,房产证也办在我公公的名下。
  1、对于登记在我公公名下的房屋,离婚后,我是否有权利居住?
  李松律师: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上述三套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房,该安置房实际上是对您们一家四口人进行的安置,并不是对您公公一个人进行的安置。虽然您现在离婚了,但当时你属于安置人口之一,所以你对安置的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权。
  2、这三套房屋是不是归我公公一人所有?
  李松律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看这三套房屋是基于什么因素取得的。一般回迁的安置房是基于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安置的,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应当属于您公公婆婆的个人财产。对于每个安置人口所享有的50平米的回迁安置面积,你享有份额。
  3、我公公有权利将房屋卖掉吗? 李松律师:因为这三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在您公公的名下,如果您公公将房屋出卖,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是不需要你到场的。如果购买方也向您公公支付了相应的房款,购买方就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您无法再将所售房屋追回,但是您公公应当对你做出合理的补偿。
  4、对于这三套房屋,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李松律师:因为您公公已经取得了三套房屋的产权证,您与您的前夫也已离婚,目前已经具备分家析产的条件。您可以要求您公公对您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对相应的房屋份额主张所有权。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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